《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20-06-15     来源:邢台日报     浏览:2083     评论:0    
核心提示:  6月12日,记者从邢台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获悉,刚出台的《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条例》界定了适用范围和供水用水的定义及种类,明确了城镇供水...

  6月12日,记者从邢台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获悉,刚出台的《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条例》界定了适用范围和供水用水的定义及种类,明确了城镇供水用水的原则和政府职责。规范了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供水用水,二次供水,应急管理和法律责任,形成了城镇供水用水的法律规范。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另外还规定,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引江水和地表水,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应当计量缴费等。

  水质保障和供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条例》对以下三类主体提出了要求: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公共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保证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应标准,保障供水安全;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将监测结果报送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条例》回应群众期盼,对二次供水设施从四方面予以规定: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对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实施统建统管,对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改造、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其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对于完成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城镇供水主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验收;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的具体办法由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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