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策详情如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四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吕梁山区是黄河中游重要的生态涵养区,是我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区,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实践,是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快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系统治理,自然修复、休养生息,分类施策、严格监管的原则,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将吕梁山区建设成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示范区、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建设的样板区、资源型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的先导区。
二、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增加和提高生态考核指标权重,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吕梁山区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相关工作。
吕梁山区内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推进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和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计划,将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四、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布局,统筹开展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和乡村建设。
支持以整沟治理模式,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综合治理,探索生态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协同发展。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增强生态意识,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参与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
对在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以“山上治本、身边增绿、产业富民、林业增效”为目标,以治理水土流失和荒漠化为基础,以主要交通、水系干线通道绿化和两侧荒山绿化、环城绿化为重点,使生态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造林模式及技术,加强森林抚育、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选择连翘、山桃、山杏、文冠果、翅果油树、沙棘等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灌木,营造经济灌木林、乔灌混交林,力争2030年林木覆盖率增长十个百分点。
六、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水源、水权、水利、水工、水务综合改革,开展河流生态流量管控和水污染防治,构建水权确权登记、有偿出让、水权交易、收储转让、交易监管、风险防控的水权制度体系,加强淤地坝、规模化有机旱作梯田等水保工程以及其它水利工程建设,推进小水网工程建设与中部引黄等大水网骨干工程衔接,按照“再生水、黄河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用水顺序,为吕梁山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水保障。
七、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生态保护制度,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严格野生动植物保护,严防森林草原火灾,严控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吕梁山区内的天然林、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性采伐;
(二)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
(三)毁林开垦;
(四)违反国家规定采土、采石、采砂;
(五)新建公共墓地、露天采矿;
(六)从事易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设施建设;
(七)损坏、擅自移动保护设施和界桩、标牌;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林草的,应当采取有利于原生植被保护的措施。
八、吕梁山区应当有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下列区域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一)二十五度以上陡坡耕地;
(二)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梯田;
(三)严重沙化耕地;
(四)重要水源地内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退耕还林还草的区域。
严格落实退耕还林还草后续补助政策,鼓励退耕农户依法依规进行合理利用,优先对退耕还灌木林地进行抚育改造。
九、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休耕复绿制度,对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优先发展经济林,并纳入退耕还林补助范围。
支持红枣、核桃等干果品种改良,因地制宜发展高营养、高附加值的其他品类干果经济林,加大干果深加工力度,延长产业链价值链。
实施“公用品牌+企业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区域协同、规模优势,支持创建区域公用品牌,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创建企业品牌,落实品牌建设规划,创新品牌运营管理模式,提升品牌影响力。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林生产经营模式和经营业态创新,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利用现代物联网技术,开发和销售生产体验、果树认领、休闲游憩等新商品,提升果园经营综合效益,增加果农收入。
十、吕梁山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禁牧区,禁止放牧:
(一)新造林地;
(二)未成林地;
(三)幼林地;
(四)封山育林区;
(五)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
(六)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休牧、轮牧办法。吕梁山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轮牧实施意见,定期组织开展草畜平衡核定,严格草原载畜量标准,依据草原载畜量进行草原休牧、轮牧,确定并公告区域、期限、方式等内容,设置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吕梁山区内的草原应当合理均衡利用,严禁在休牧期放牧和轮牧区超载过牧。
牲畜所有者应当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禁牧、休牧、轮牧和舍饲圈养等措施,发展规模化养殖产业。
十一、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吕梁山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乔灌草合理配置、阔叶林针叶林混交,大规模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吕梁山区黄河防护林体系。
十二、吕梁山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淤地坝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县级淤地坝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淤地坝工程建设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以坝系建设为主体,以减少入黄泥沙、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群众收入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
现有淤地坝,应当在控制流域内大力开展以植树种草为主的生态修复;新建淤地坝,应当与生态修复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拦沙淤地和防治水土流失相统一。
十三、禁止对不适于规模化种植的破碎耕地开展土地整治;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中坡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土地整治实行项目审批制。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由吕梁山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立项,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土地集中连片,具备机械化农业生产条件;
(二)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原则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科学编制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十四、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土壤侵蚀临界值为标准,合理确定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以下的缓坡耕地、破碎耕地、作业通道进行连片整治,达到大中型农业机械耕作和规模经营条件,发展有机旱作农业。
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应当培育和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坚持有机杂粮的方向,要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结构,提高杂粮种植的规模化水平,培育推广优良品种,积极拓展市场,塑造优质品牌。加大杂粮功能食品开发力度,拉长产业链价值链。
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应当推广艺机一体化农业技术,将适应山地作业的农业机械与特殊的山区旱作农艺技术相融合,最大限度地集成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高山地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支持绿色生态农田建设,推动耕地质量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机融合。
实施化肥农药双减计划。禁止在吕梁山区内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十五、吕梁山区内下列区域禁止新设置矿业权: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
(二)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开采区域。
已在以上区域设置矿业权的,应当逐步退出,并履行生态保护和修复义务。
采矿企业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履行生态保护和修复义务,足额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用于生态修复治理;严格落实主体灭失矿山生态修复的属地责任;鼓励社会资本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制定绿色矿山标准,在资源富集、矿山分布集中区域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支持矿山生态修复专业化企业发展,提高生态修复质量。
十六、鼓励绿化工程施工企业、造林大户、技术人员依法成立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
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二十名以上社员参加,并具备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贫困社员的劳务收入占到合作社劳务支出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可以采取造林、管护、经营一体化模式,承担造林工程、经济林管理、生态林管护等涉林项目;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林地、退耕还林地、特色经济林地、集体林地,组建多种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经济林。
吕梁山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造林合作社扶贫增收长效机制,可以采取购买式造林、议标的方式,支持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取得造林绿化工程。
十七、吕梁山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庄应当进行整村搬迁:
(一)地质灾害频发的村庄;
(二)区位偏僻,交通不便,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村庄;
(三)采矿沉陷区;
(四)按照有关规划、规定应当搬迁的其他村庄。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搬迁人口宅基地腾退拆除奖补政策资金,促进土地全面复垦和充分利用。
旧村宅基地拆除复垦后,主要实施生态修复。易地扶贫搬迁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当地优先发展经济林,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生态建设与脱贫攻坚互促双赢。按照“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原则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并确权到户,依法赋予搬迁农户相应的承包经营权。高度重视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后的资源利用,盘活使用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适宜旅游开发的旧村住房,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结合搬迁后续发展,实施改造提升,发展乡村旅游。
吕梁山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搬迁区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组建加工企业、车间,增加环卫、园林等公益岗位,促进搬迁农民就业。
十八、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相结合,大力实施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工程,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底蕴,推动黄河文化遗产保护和活态传承;着力锻造黄河旅游板块,加快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打造黄河文化旅游目的地。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吕梁精神等革命精神的挖掘,开展红色文化遗址及相关文物资料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的研究,编纂、出版、制作红色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将红色文化遗址的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发展红色旅游。
十九、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吕梁山区光伏发电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并网发电。
吕梁山区内光照条件好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当采取贫困村闲置土地建设村级电站,农户住宅屋顶建设户用电站,荒山荒坡建设集中式电站,养殖园区和设施蔬菜大棚等建设农光互补电站等多种形式,推进光伏扶贫工程。
省级切块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可整合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金投入。鼓励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光伏扶贫。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光伏扶贫收益管理办法,包括已建成集中扶贫电站和户用电站的收益分配管理。
二十、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支持力度。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开拓护工用工市场,加强护理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打造“专业培训、优质服务、诚信勤劳”的“吕梁山护工”等区域公用品牌。
吕梁山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实施“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计划。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培训就业意愿的劳动力开展精准培训,减免培训费用,在安排培训、推荐就业、获得职业技能证书、培训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实现精准扶贫。
对于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民,支持其参与水利设施修建、土地综合整治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鼓励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种养殖、森林旅游康养等生态产业,促进其就近就业。
完善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合理设置护林员岗位,科学划定管护责任区,提高管护人员管林、造林的积极性。聘用管护人员,同等条件下当地贫困人口、林权权利人优先。
二十一、吕梁山区应当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农业产业链后端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仓储物流、电商销售等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全产业链综合效益。紧密结合资源、人才和技术,积极培育优质龙头企业,推进大数据、新能源、新材料等现代产业发展。
二十二、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资产量化、组织登记等工作,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帮扶资金形成的集体生态资产应当折股量化到集体组织成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益。引导农户将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形成的生态资产入股到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用现代企业经营方式提高生态资产效益,实现生态效益与农民资产性收益互利共赢。
二十三、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政府和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四、违反本决定规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
违反本决定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吕梁山区内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吕梁山区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进行采石、采砂、采矿或者其他活动,毁坏森林和草原或者造成水、土壤污染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五、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本决定所称吕梁山区,范围包括:太原市的娄烦县,忻州市的忻府区、原平市、保德县、河曲县、静乐县、岢岚县、宁武县、偏关县、神池县、五寨县,吕梁市的离石区、方山县、交城县、交口县、临县、柳林县、石楼县、兴县、岚县、中阳县,临汾市的大宁县、汾西县、吉县、蒲县、隰县、乡宁县、永和县。
二十七、本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