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日期:2020-05-28     来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南宁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浏览:2153     评论:0    
核心提示: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的函》(桂环督察办函〔2019〕15号)及《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的函》(桂环督察办函〔2019〕15号)及《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审查意见的函》(桂环督察办函〔2020〕1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19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问题(以下简称督察反馈问题)及督察现场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目标

  切实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决战决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建设美丽南宁,使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南宁美丽形象的发力点,实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

  根据《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的问题,以及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2019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现场发现问题整改清单(南宁市)》,经梳理后督察反馈问题共有5大类17个,督察现场发现问题共有54个。对于督察反馈问题及现场发现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主动认领、照单全收,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的整改要求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责任,全力按照整改时限完成整改任务。坚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落实强首府战略腾出环境发展空间,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确保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全市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督察组的要求,对督察反馈问题及现场发现问题,结合黑臭水体治理、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等系列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集中力量解决。坚持边督边改、立行立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倒排时间、挂图作战、建账督办、验收销号。对已经完成整改任务的,进一步强化监管,堵塞漏洞,实现长效管理,防止问题反弹,巩固整改成效,确保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决战决胜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督察组的要求以及南宁市决战决胜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以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契机,深入实施“城市治理提升年”活动,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重点行业监管、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露天烧烤、餐饮油烟和露天焚烧管控。以打好碧水保卫战为基础,持续深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攻坚。以打好净土保卫战为动力,逐步开展治理修复,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完成“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约束性指标任务。2020年,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2%以上,PM2.5浓度控制在34微克/立方米以下,国家和自治区控制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加强固体(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3年下降12%以上,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用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面积任务,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三)推动经济绿色发展。加快形成绿色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引领,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本次督察中发现的一些生产设备严重老化、生产设施简陋、生产效率低下企业的搬迁、升级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构建绿色产业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严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运用第三方污染治理、PPP等手段,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构筑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

  二、组织领导

  督察反馈问题及现场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9〕6号)已成立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南宁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改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小东和市委副书记、市长周红波担任组长。市整改领导小组成员增加承担整改任务的相关单位及县(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市整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改督导组、责任追究组、宣传报道组,日常工作由市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整改督导组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生态环境局及各问题相关督查部门组成,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落实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组成,负责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存在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的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组成,负责相关信息公开、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坚决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不断强化和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持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增强督察整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把督察组的反馈意见转化为改进工作的思想自觉,转化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转化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实际成效,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督察反馈问题及现场发现问题涉及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问题整改,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并组成专门机构抓落实,层层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各问题整改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抓总责任,组织各责任单位,按照整改措施、职责分工、整改目标、时限要求,一项项落实,一件件推动;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职,与牵头单位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确保各项整改任务如期完成。督察反馈问题及现场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范围,与绩效考评挂钩。

  (三)强化服务,严禁“一刀切”。增强服务意识和本领,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要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防控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要落实防止“一刀切”的有效监督措施,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四)加强落实落细,标本兼治抓整改。在整改督察反馈问题及现场发现问题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对各自辖区、监管领域进行举一反三排查整治,全面排查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主动作为、抓早抓小、防患未然,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妥善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化解群众信访矛盾纠纷,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推动首府高质量发展、迎接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打好生态环境基础。

  (五)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对落实责任不力,工作推诿塞责,不严格依法管理,失职渎职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增多、不断加重,生态环境问题存在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现象的;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由责任追究组组织开展深入调查,厘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六)强化信息公开,严格督办检查。建立市领导督办、督查部门督导、责任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多级督办机制,全面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严格落实自治区出台的验收、销号制度,杜绝书面验收、纸面销号。各县(区)、开发区和各问题整改牵头单位要根据整改任务,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逐条细化整改措施,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在本整改方案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整改工作联络员信息报市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电话:5354906)。每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各问题整改牵头单位组织各责任单位于每月3日前将整改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以书面报告或表格形式报送市整改办,市整改办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督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各问题整改牵头单位要将整改方案及整改完成情况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本地相关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形成社会合力,举全社会之力推动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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