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涉及不同部门,如何理清责任协同发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日消息,2020年3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广东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修订,并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广东省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据了解,目前广东省是中办国办颁布责任清单后,首个完成修订出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省份。
据介绍,责任清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进一步优化框架结构。《责任清单》直接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压实到省直机关各个职能部门,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等。
二是进一步突出责任主体。责任清单直接明确42个省直机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其中有37个单位与中央和国家机关责任清单责任单位保持对口,根据我省实际另外增加了省民政厅、省广电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访局、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5个单位,基本做到环保有责部门全覆盖。
三是进一步完善责任内容。在各部门职责中增加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职责、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职责、防范与化解涉环保项目环境社会风险职责等,做到职责具体、清晰、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