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5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20-05-14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2375     评论:0    
核心提示:《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条例》自表决通过后就广受社会各界关注。江苏近日连续组织三场专题活动...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

作为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条例》自表决通过后就广受社会各界关注。江苏近日连续组织三场专题活动,对一些问题进行了系统回答。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可应用于环境监管执法

《条例》有哪些刚性法律制度?在打击监测数据造假方面有哪些规定?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这些问题被不时提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刘晓蕾表示,江苏省环境监测工作经历40年的发展,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这些生态环境监测的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需要从法规制度上进行固化。同时,生态环境监测长期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监测市场监管、数据弄虚作假打击、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制约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对生态环境监测立法空白的弥补,将有力促进环境监测事业良性发展。”刘晓蕾说。

真实准确是数据的生命线,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是《条例》的核心目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表示,《条例》创设了地方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监测情况、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监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责任和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4项主要制度,从制度层面上进行全面、严格地规范。

数据存在的价值根本上在于应用。长期以来,自动监测数据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环境监管执法更多的是依靠传统的人工监测,制约了监管效能的提升。

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黄春雷介绍,《条例》明确了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要将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监管执法,将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提升,倒逼排污者更加积极地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针对数据造假问题,《条例》加大了对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既罚机构,又罚个人;既有财产罚,又有名誉罚,还有资格罚。同时,把处罚的权力赋予生态环境部门,从根本上解决了之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手段的问题。

要补齐四大短板推动《条例》落地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规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在《条例》正式施行前夕,江苏省人大组织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集思广益。

“《条例》有效解决了基层环境监测系统任务重、人手紧的不平衡问题。”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局长周建江说,《条例》明确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基层环境机构可以共享相关数据、组织开展关联分析,保障了监测数据的“真、准、全”,既减轻了县区一级基层部门的经费投入,又利于基层工作的开展。

对于基层贯彻实施《条例》,周建江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比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对于环境监管执法是一项突破,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与现行排放标准的衔接、司法部门的认可等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加强技术攻关和应用研究,才能确保该项规定得以顺利实施。

对于基层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周建江认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队伍主要从事执法监测,建议能够将县级环境监测队伍纳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统一管理。

针对基层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秦亚东进行了系统解答,将加快补齐监测网络建设、基层监测能力、污染源执法监测和社会监测机构监管等四大短板。后续,还将配套出台一系列制度文件,研究制定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和信用评价考核办法,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互联网+监管”,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理顺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移交处理程序。

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不能仅靠生态环境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必须协调各方力量,强化联动,形成合力。“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长期保持良好的合作机制,在规范江苏省环境检测市场,打击环境检测违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执法监管工作实绩。”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俊胜说,他们将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合,建立日常监管和重大行动联动机制。

建设运行好监测平台,提供科技保障

江苏省人大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赴生态环境厅专题视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推动《条例》的全面有效实施。

“这个监测站是全省监测指标最全、监测因子最多的一个站点。”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大气部秦玮介绍说,“站点共有60多台大型在线监测设备。仅VOCs当中的目标化合物就可以测出100多种,可以监测区域大气污染的特点、来源和成因,进行管控效果评估。在重大活动保障方面,可以通过监测结果去倒推污染源头,实施针对性管控措施。”

“这是水环境应急监测车,一些突发事件发生后,急需环境监测,这辆车到了现场后,相当于一个最前沿的实验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车里的设备可以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需求进行调整。一台便携式生物综合毒性分析仪10分钟就可判定水体中的化学毒性和生物污染程度。

“您好,这里是省生态环境厅大数据监控中心,你们在执行什么任务?” 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上,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副主任朱增银正在实时调度全省各地生态环境执法情况。

“震撼、振奋。”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副总工程师张玉成用两个关键词概括了她眼中的生态环境监测建设情况。

来自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建议,强化司法联动,严格落实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通过司法途径确定违法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尽管代表们来自各行各业,有的还是第一次到生态环境部门调研,但对于生态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都表示肯定;有的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给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表示,将以实干的作风狠抓落实,以坦诚的态度接受监督,进一步强化法制约束、加强环境监管、强化制度设计。

“监测平台建设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要的科技保障。”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春宁希望,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建设运行好监测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在环境质量评价、污染防治、环境监管与决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点评

诸暨某企业在线监测数据造假

建设警示公园替代修复

■案情简介

2017 年4 月11 日,原浙江省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当地公安局联合突击检查浙江某建材公司发现,该企业在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喷吹中和后的气体,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

该案为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浙江省查处的第一起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经鉴定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0.4万元。

■磋商结果

2018 年8 月6 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单位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开展磋商,达成以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由赔偿义务人在其所在地开展替代修复,建设一座占地面积6372 平方米的生态环境警示公园。该项目总投资286 万元,其中赔偿义务人自愿追加175.6 万元赔偿金用于公园建设。

2018 年12 月18 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019 年1 月16 日,替代修复项目通过评估验收。

■典型意义

这起案例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部门联合,协作推进。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联合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多部门协作推进,确保损害赔偿落实。二是严守底线,创新方式。磋商双方围绕赔偿方式、工程监管等焦点进行磋商,最终结合企业诉求,在属地政府监管和第三方资金审计模式下,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在当地以替代修复方式建设生态环境警示公园,赔偿权利人委托第三方对修复工程进行评估。三是长期警示,服务群众。这种替代修复模式,既弥补了违法企业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改善了企业所在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又起到长期警示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浙江省首起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大气环境损害难以修复,由赔偿义务人以在当地修建生态公园的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当地村民成为生态公园建设的直接受益人,彰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改善民生的良好社会效应。

该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环境污染的“零容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企业自愿追加一倍赔偿金用于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行动,也体现了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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