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首次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注入一剂“强心针”,填补了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标准体系的“空白”。
长期以来,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直参照执行“城镇标准”,而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等均与城镇不同。为解决这一问题,2019年,省生态环境厅相继完成了立项审批、公开征求意见、专家技术审查、生态环境部审查、报批等程序,最终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正式发布实施该《标准》。
据悉,《标准》适用于全省设计规模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共分为一、二、三级排放标准,涉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提供有效支撑。
《标准》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