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日期:2020-04-17     来源:新华社     作者:安蓓     浏览:1801     评论:0    
核心提示:记者16日了解到,我国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

记者16日了解到,我国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镇、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根据形势发展,按照长江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规范、细化成本构成和具体审核标准。力争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

意见指出,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长江经济带省份各城市(含县级市)应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有困难的要制定分步调整方案。到2025年底,各地(含县城及建制镇)均应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

意见明确,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长江经济带11省市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和建制镇,原则上应于2020年底前开征。

意见强调,妥善处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与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关系,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对困难家庭不提高或少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在提高收费标准时,通过相关救助和保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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