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的公告,批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96-20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96-20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附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31日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 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3 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的要求,标准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和技术研究成果,并结合浙江经验,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6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严禁排入的污水、可以排入的污水、取样与检测。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执行过程中,由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09 号,邮政编码:310007),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
清华长三角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天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
浙江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诚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红玉 李 军 魏 俊 徐志荣 姚 轶 宋凯宇 李 亚 韦 甦 贺雷蕾 王浙明 何起利 梁志伟 朱国平 王 睿
肖敦泉 方佩珍 王琦峰 潘继杨 方 超 厉 兴 夏训峰
罗安程 郑展望 刘 锐 许明海 王礼兵 蒋心诚 谭映宇
陈 玮 陈 颖 孔令为 王 洋 董明超 张文欣 韦星任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廖 敏 冯华军 游劲秋 梅荣武 章燃灵 何利民 刘方毅
1 总则
1.0.1 为加强排水户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能力和作用,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和达标排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排水户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其中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GB/T 3196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等涉及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排水户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2.0.2 排水户 wastewater disger
是指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0.3 集中处理设施 centralized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设计规模大于 5 m³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 基本规定
3.0.1 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规划区域内排水户污水,综合分析经济技术可行性,科学规划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3.0.2 现有集中处理设施有能力时和集中处理设施新(改、扩)建时,应充分考虑集中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污水。
3.0.3 排水户污水分为严禁排入的污水和可以排入的污水。
3.0.4 严禁排入的污水按本标准第 4 条的技术要求进行判断。
3.0.5 可以排入的污水按本标准第 5 条的技术要求进行判断和控制。 3.0.6 可以排入的污水的水质、水量在集中处理设施能力范围之内的允许接入;可以排入的污水的水质、水量在集中处理设施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允许接入。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3.0.7 排水户应规范污水排入过程,不得对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冲击。
3.0.8 严禁或不允许接入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污水,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4 严禁排入的污水
4.0.1 严禁向集中处理设施排入工业污水以及规模化养殖场污水。
4.0.2 严禁向集中处理设施排入含有 GB8978 中第一类污染物、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金属的污水。
4.0.3 严禁向集中处理设施排入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和污水。
4.0.4 严禁向集中处理设施排入具有剧毒、易燃、易爆、恶臭等可能危害处理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质。
4.0.5 严禁向集中处理设施排入易凝聚、沉积、造成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堵塞的污水。
4.0.6 严禁向集中处理设施排入医疗废水。
4.0.7 严禁向集中处理设施排入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餐厨废物、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及病死动物。
5 可以排入的污水
5.1 水量控制
5.1.1 日累计污水量不得超过集中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
5.1.2 污水应均匀排入集中处理设施,避免溢流及冲击影响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5.2 水质控制
5.2.1 排水户污水水质常规性指标包括 pH 值、SS、CODCr、氨氮、总氮、总磷、水温、色度等 8 项,其中餐饮类废水应增加动植物油指标的检测,食品腌制类污水应增加全盐量指标的检测,洗涤类污水应增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检测;水质指标最高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1要求。
5.2.2 排水户污水可生化性(BOD5/CODCr比值)应不小于 0.3。
5.2.3 排水户污水排入后,经集中处理设施调节池调节均匀后的污水水质不得超过设计水质。
5.3 排入控制
5.3.1 现有集中处理设施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且排水户污水必须满足本标准 5.1 和 5.2 的要求,允许排入。
5.3.2 新(改、扩)建集中处理设施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设计规模和设计水质应充分考虑拟排入的排水户污水水质水量,按本标准 5.1 和 5.2 的要求设计。
6 取样与检测
6.1 取样
6.1.1 排水户污水应在生产经营污水排放口取样。 6.1.2 进水应在集中处理设施调节池取样。 6.1.3 采样频率和采样方式根据排水户污水类别和排水量而定。
6.1.4 水样的采集、保存等应符合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国家或地方有关监测技术规范。
6.2 水量测定
6.2.1 采用水量计量装置测定排水户日累计污水排放量。
6.3 水质检测
6.3.1 水质指标检测方法采用表 6.3.1 所列的方法标准。其他检测方法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可采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
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3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
4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
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47
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3/973
7 《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8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