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为全面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切实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进一步强化农村牧区污水治理法制建设,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联合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于4月1日正式印发实施。
据了解,这是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控制领域的首个地方标准。《标准》主要根据我区农村牧区不同区位条件、排放去向、利用方式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制定,是我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重要标志。
《标准》采取了严格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规定了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要求。《标准》的实施将逐步改变农村牧区污水横流、乱排乱放的状况,加快和规范农村牧区污水设施建设,促进污水治理率逐步提高,推动建设美丽宜居农村牧区,切实提升我区农牧民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