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效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补齐人居环境短板,加快建设美丽宜居农村牧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党委农牧办、农牧厅印发了《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仍然是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最突出的短板之一,面临着思想认识不够高、资金投入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管护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实施意见》立足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实际,从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愿望和迫切需求出发,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加强统筹规划,紧盯突出问题,选择适宜模式,完善标准体系,强化管护机制,不断探索和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把其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提升农牧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