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在全国率先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分类管理制度,先行先试差异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机制。3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发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和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措施,以这一全新方式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
正面清单分三大类,首批共有1423家企业被纳入清单,包括: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涉及702个企业和项目,有效期原则上截至疫情结束后的第六个月;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有240个企业和项目,实行时间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日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包括481个企业和项目,有效期为发布之日起一年。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前两类清单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日常监管名单每年更新一次。
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或项目,将少进入或不进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指导相关企业、项目完善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做到有需要时有服务,无需要时不干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清单内企业或项目不停产、不限产、不检查、不打扰,保障企业正常生产、项目正常运转。
生态环境部门将改变对清单内企业的监管方式,运用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采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同时,将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或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分企业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部分企业将减少其现场抽查频次,并以非现场执法方式为主。
当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或项目,有环境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对因疫情影响而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并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但若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中央、省级领导批示、群众信访举报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等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将重启现场检查,做到违法必查,并将违法行为严格录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项目并不因编入正面清单而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外的“特权”。
守法企业“松绑”
对恶意排污企业“加劲”
解读《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推出《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是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一项重大创新改革,为何现在推出?正面清单企业将如何筛选和监管?这是不是意味着放松环境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解读了该《办法》。
推动有序恢复生产,集中有限执法资源
“湖北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阶段,此时推出《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万丽华介绍说,环境监管政策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形势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当下,尽快在科学防控的前提下复工复产,是湖北的首要任务。《办法》制定了差异化的监督执法措施,使企业能够在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科学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将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中。
而更长远的意义在于,该《办法》是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分类管理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构建现代环境监管体系。
“近年来,环境监管能力和监管需求矛盾日益突出,现行的监管方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万丽华说,《办法》通过激励性、差异化的环境监管执法措施,少去或者不去污染轻、风险低、守法意识强的企业,多去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既能激励企业主动守法,绿色发展,也可以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在主观恶意排污,违法犯罪的企业或项目,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武汉大学法学院柯坚教授称,该《办法》具有湖北特色,根据湖北实际出发,发出明确的信号,希望企业能认真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门将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并实现绿色发展。执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自觉守法,实施这种差异化、精细化的管理机制,就是一次推动企业自觉守法的有益尝试。
哪些企业和项目可以被纳入正面清单?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兼环境执法总队队长蒋茂芳介绍,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中规定的行业,同时结合湖北实际,《办法》规定了六类行业,可编入正面清单的筛选范围:一是疫情防控类;二是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三是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四是重点工程项目;五是重点领域企业;六是其他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与地方生态环境局联网的企业。
清单如何筛选?《办法》针对疫情防控、重污染天气和日常监管这三类,分别设定不同筛选条件。对于疫情防控类企业或项目,经国家或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或认可的,编入正面清单;对于重污染天气正面清单和日常监管正面清单,在行业类别范围内,结合企业和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状况、日常监管情况、环境信用评价等因素分别确定。
为避免环境监管出现灰色地带,《办法》明确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或项目,分布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的化工、造纸企业或项目,近三年内存在污染环境犯罪记录的企业,一律不得编入日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蒋茂芳说,从纳入的六大行业可看出,《办法》不仅是针对疫情期间的复工复产的现实需求,而是一项长期制度。提振经济并非意味着放松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管理是为了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引导企业环境守法、提升执法效能、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长远目标。
正面清单企业并非监管空白
“《办法》虽然规定了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项目少现场检查或者不现场检查,但绝非不管不问。”蒋茂芳说。
《办法》规定了监督方式及重启现场检查机制,并明确了将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和项目纳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采用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监管,绝非不监管。
纳入清单的企业和项目也并非“一劳永逸”,《办法》规定了正面清单的动态调整和移出制度。重污染天气正面清单、日常监管正面清单自形成后的第二年开始,每年更新一次,并于当年3月31日前发布。
同时,正面清单的企业或项目,若出现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项目已完工等情况,将被移出清单。
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黎照律师称,实施正面清单,对企业和项目在监管形式上进行了松绑,实际上也对企业的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也催生了企业的内生动力,去更主动更自觉地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现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