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同时,2014年4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废止。
据了解,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设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急预案》提出,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判定为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监测预警或接到相应报告,应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及时提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建议,提请省人民政府相应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应急预案》要求,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江苏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应急预案》还明确了责任与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