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七大类污水说不!浙江拟发布农村生活污水新规

   日期:2020-03-26     来源:环保在线     浏览:1466     评论:0    
核心提示:为加强排水户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能力和作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公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报批稿)。适用于...

为加强排水户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能力和作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公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报批稿)。

适用于排水户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管理同时作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报批稿)日前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

《标准》共分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严禁排入的污水、可以排入的污水、取样与检测。其中明确,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规划区域内排水户污水,综合分析经济技术可行性,科学规划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现有集中处理设施有能力和新(改、扩)建集中处理设施时,应充分考虑集中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污水。排水户污水严禁或不允许接入集中处理设施时,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

对于下述污水,《标准》明确严禁排入,分别为:①工业污水以及规模化养殖场污水;②含有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金属的污水;③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和污水;④具有剧毒、易燃、易爆、恶臭等可能危害处理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质;⑤易凝聚、沉积、造成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堵塞的污水;⑥医疗废水;⑦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餐厨废物、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及病死动物。

可以排入的污水则应兼具日累计污水量不得超过集中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均匀排入集中处理设施,避免溢流及冲击影响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水户污水水质常规性指标包括pH值、SS、CODCr、氨氮、总氮、总磷、水温、色度等8项,其中餐饮类废水应增加动植物油指标的检测,食品腌制类污水应增加全盐量指标的检测,洗涤类污水应增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检测;水质指标最高浓度限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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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污水可生化性(BOD5/CODCr比值)应不小于0.3。排水户污水排入后,集中处理设施调节池的污水水质不得超过设计水质。有集中处理设施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且排水户污水必须满足前述标准。而在取样与检测方面,进水应在集中处理设施调节池处取样。 采样频率和采样方式根据排水户污水类别和排水量而定。采用水量计量装置测定排水户日累计污水排放量。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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