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委解读修订版《长春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日期:2020-03-20     来源:中国吉林网     浏览:1706     评论:0    
核心提示:日前,长春市建委城市排水管理处处长孙久强就修订版《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问题向公众进行解答。该《办法》由长春市市长刘忻签署市长令,公...

日前,长春市建委城市排水管理处处长孙久强就修订版《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问题向公众进行解答。该《办法》由长春市市长刘忻签署市长令,公布其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问:为什么要修订《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答: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施行以来,对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法规依据作用,但是随着长春市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多元、职责不清;二是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存在不统筹、不协调的问题;三是设施竣工验收不规范,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四是管线资料不齐全,信息管理系统更新不及时;五是维护、运营考核及价格机制尚未建立;六是排水户对排水许可制度认识不高等。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长春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依法规范长春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问:《办法》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多元、职责不清的问题,《办法》对此做了逐项明确。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的方式确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自建排水设施及其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网,由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负责;市区主要河流及其支流由水务部门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明沟由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水塘由有关部门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由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方式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竣工后尚未移交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无法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该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

问:《办法》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科学高效的规划是引领指导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办法》进一步强化规划、设计统筹管理,规定了一些具体制度措施。一是明确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原则。二是市建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市区范围内禁止填湖(河、沟)造地,禁止对河道实施硬化、截弯取直。三是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以及厂网站池联通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实行厂网站池一体化管理。四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问:为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质量,《办法》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在本次《办法》的修订中,围绕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质量,建立健全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在方案论证阶段,规定“建设单位进行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方案论证时,可以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在建设阶段,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严密性试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在工程移交阶段,规定“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问:《办法》对排水许可制度做了哪些规定?

答: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水户)向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问:哪些排水户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答:《办法》规定:对于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可能危害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同时,《办法》规定,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的排水户, 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隔渣池、毛发收集池等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三级沉砂池,水质达标后可就近排放到河道、排水明沟、水塘等排水设施。

问: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未按排水许可证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办法》做了哪些法律责任规定?

答:《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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