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不仅会通过飞沫和接触传播,在密闭、不通风的环境也存在气溶胶传播的可能。在污水处理过程中,许多未密封的处理设施表面会产生水汽形成气溶胶,因此,存在病毒暴露引发操作人员感染、处理不当造成受纳水体污染等风险。
近日,在水处理界有种呼声认为,疫情之下,公共环境卫生治理上升到新的高度,也为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推广应用提供了更大发展空间。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更有优势吗?
可以阻隔病毒传播,有利于消毒管理,但运行管理有更高要求,设计中应考虑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即水处理构筑物位于地面以下,这是其基本特征。较之传统地面污水处理厂完全暴露于自然环境中的处理方式相比,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将处理工艺设备封闭放置于地下,不仅可以释放地面空间,还能有效减少臭气、噪声等传统污水处理厂二次污染带来的扰民问题。在应对疫情的当下,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优势特点更加明显,可以阻隔病毒传播,有利于消毒管理。
“传统地上污水处理厂的臭气容易无组织逸散,相比之下,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臭气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有利于提升水厂周边空气环境质量。”水工业专家钱鸣认为,在结构形式上, 与传统地上污水处理厂最突出的区别是,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建构筑物整体或部分设置于地面以下天然形成或人工挖掘的地下空间,运行人员可经常在地下空间内进行日常巡视、操作和维护等生产活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具有处理构筑物和操作空间的双重封闭性,均可防止噪声、恶臭污染泄漏扩散,污染治理更为彻底。
不过,广东省广州市创景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李亮也表示,虽然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突破了传统地上污水处理的用地观念,厂区整体地下集约布置,并且全封闭,在避免恶臭、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方面优势明显,但含病菌的气溶胶在封闭的地下空间内更易富集。为保证疫情期间地下空间卫生安全,避免产生病源风险,一方面要确保地下密闭空间内的空气质量和厂区臭气排放的达标要求;另一方面要重视在地下空间内进行巡视、管养的运行人员的防护工作。
“除常规污水处理厂可能存在的一般风险外,地下污水处理厂因位于地下,其风险因素大大增加,风险发生后的危害程度也大大增加,其安全的运行管理面临更高要求。”李亮建议,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今后的设计中应考虑提高污水处理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采用自动化的喷洒消毒和检测系统。此外,关于下一步污水处理厂防疫相关国家标准的修编和污水处理厂进水端的应急消毒等问题,需要行业内协作进一步开展相应调研和探讨。
2019 年 12 月,我国首个针对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技术标准《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技术指南》(T/CAEPI 23—2019) (以下简称《指南》)正式发布。《指南》提出地下式污水处理厂“除臭系统宜与通风系统统筹、系统设计”的原则,同时提出了臭气收集处理的技术要求和措施,以避免二次污染。
《指南》编制组专家表示,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各工段均会产生一定浓度的臭气,包括预处理段(提升泵房、粗细格栅、沉砂池)、生化反应段(各类厌氧、缺氧、好氧反应池)、污泥处理段(污泥浓缩池、贮存池、脱水间等),其中预处理段和污泥处理段是臭气控制的重点区域。
“污染物浓度较高且人员操作较频繁的区域是臭气控制的重点环节,如粗格栅间、进水泵站、细格栅间以及污泥脱水间等区域,因此在设计时不仅要考虑设备以及池体的除臭,而且需要考虑整体空间的除臭。所有与除臭相关的构筑物及设备必须加盖封闭,并设置臭气收集点,同时需要保证构筑物及设备内部始终为微负压状态,以防止臭气外泄。”专家建议,基于污水处理厂除臭的研究和工程实践,地下式污水处理厂除臭工艺选择上应优先以生物处理工艺为核心,且生物除臭装置的填料使用寿命不宜低于15年。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哪些地区适用?
不能为建而建,适宜用地紧张地区、人口稠密地区、环境敏感区等地区,应结合投资成本等综合考虑
据了解,1932年芬兰开始建造世界第一座地下污水处理厂,随后英国、荷兰、挪威、瑞典、法国、丹麦等欧洲国家均建设了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而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真正发扬光大的是中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亚洲国家。
作为在国内兴起时间并不长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形式,占用空间少、节省土地、综合影响小,并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发展迅猛。
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数量为29座,处理水量为319万m3/d,到了“十三五”期间(2016年1月-2019年2月),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数量已增长至70座,处理水量超 700万m3/d。
那么,疫情是否会给地下式污水处理产业更大机遇?业内专家普遍认为,不能为建而建。虽然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具有占地小、隔臭、隔音、隔热(保温)、地面景观好、与周边环境协调等优势,而且还能提高区域整体开发综合价值。但是其劣势也很明显,如设计、施工难度相对较大,直接投资和运行成本相对较高,而且土建扩建难度大,风险因素增加。
钱鸣认为,在大型城市和特大型城市可以重点考虑建设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对于小型城市以及用地不受制约的地方则不然,千万不能“一刀切”,不要盲目,不能为了建设而去上项目。
“建设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条件正如所有的新技术、新工艺一样,存在最佳的适用范围。”《指南》编制组专家表示,经过多年实践,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优势和特点逐步明确,因此《指南》提出“位于用地紧张地区、人口稠密地区或环境敏感区等的建设项目宜选择建设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并应结合投资成本、占地指标、生态环境要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