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精准执法效能,减少现场执法频次,确保工业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实行全方位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管理若干强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运维、异常数据处置、远程抽查等四方面确定了11项举措,明确了超标(异常)数据处置流程,建立运维单位运维质量公告制度,鼓励加大远程执法抽查频次,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减少对企业干扰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应装尽装、应联尽联。通知要求,各地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每年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平台备案等工作,未按要求完成安装、联网任务,不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建立自动监测设备超标(异常)闭环处置流程。河北省要求各地建立完善的超标(异常)数据“发现-核实-审核-移交-核查-反馈”平台化处置机制。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数据超标(异常)发生的原因,并提供佐证材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判定,并根据结果移交同级执法部门处置。重点排污单位对超标(异常)处置单不填报、乱填报甚至弄虚作假的,实行首次提醒、三次警示、五次公开约谈,有效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县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对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率高、运维不到位等情形,按照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条款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的,严厉打击,移交公安部门;对确认存在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查重处,快查快办。此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信息监控部门定期联合开展抽查复核,确保工业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建立运维单位运维质量公告制度。通知要求各地强化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质量监管,对一个月内出现三次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公开约谈。从4月份起,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月对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综合分析,梳理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导致超标(异常)数据处置单频繁的企业、运维单位、设备品牌等信息,公开通报,并将结果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统一汇总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充分发挥远程执法抽查线索开展联合惩戒。通知鼓励各地利用远程执法抽查手段,加大远程执法抽查频次,持续开展废水、废气远程执法抽查“零点行动”,充分发挥远程执法系统效能。对远程执法中发现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查重处,切实保障企业达标排放。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查证属实的超标排放企业信息每季度末向税务部门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企业减免税政策。一年内因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超标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直接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管理。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大日常督查力度,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定期公开典型案件,对频繁超标、连续异常的易发多发市县以及列入生态环境部严重超标企业名单内的案件,坚持先查事再查人,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