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国家加大了对生态环境公共设施的供给侧的投资力度,生态环境项目建设呈高速增长趋势。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国合会)2019年会”上表示“2018年生态环保和环境治理业投资增长43%,同比上升了19.1%”。
与此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2016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要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此后,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发展。在短短三年时间,工程总承包已经逐步成为一种主流建设模式。
环境治理项目也不例外,EPC模式已经从传统的烟气脱硫脱硝、污水处理、垃圾发电等环保建设项目,走向土壤修复、尾矿整治、黑臭水体和流域综合治理等新兴环境治理领域,大多数环境治理项目采用EPC模式实施。
与传统工程建设项目相比较,由于环境治理项目属于新生事物,具有独特的行业属性,有关法律政策体系并不完善,在开展环境治理EPC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实务问题。
笔者长期从事环境、能源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全过程法律服务工作,对该领域的法律政策问题具有深入的研究。近期,将陆续推出针对环境治理EPC项目的实务系列研究成果,敬请期待。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
实务中,我们通常把土壤修改、土壤修复、尾矿整治、黑臭水体和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称之为“建设工程”或“工程”,有关政府方(或社会投资方)往往以工程发包方式,与“承包商”签订相应的环境治理工程建设合同,包括采取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与承包商签订EPC合同。
上述环境治理项目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建设工程”吗?对此,笔者认为不尽然。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并未对“建设工程”(或“建筑”“建筑工程”)相关概念做出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义,有关表述也略有不同。《建筑法》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百度百科》显示:“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
二、环境治理项目属于“建设工程”吗?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程相关学术概念,我们理解法律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造(包括新建、扩建、修缮等),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的过程。据此理解,环境治理项目是否符合上述特征呢?
以土壤修复为例,土壤修复是指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土壤修复并不形成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并非对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或修缮装修,本质上并非“建设工程”项目。
其它尾矿修复、黑臭水体治理、流域综合整治等新型环境修复治理项目大体也是如此,本质上均是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被污染的土壤、水体、流域等生态环境资源进行修复,虽然通常称之为“工程”,但与法律意义的“建设工程”概念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然,在上述环境治理项目中,可能涉及相应的土方工程、水利工程、配套房屋、管网、道路等工程建设项目。
总体上而言,笔者认为,结合环境治理项目的特点,不应将环境治理项目完全理解为“建设工程”项目,不应将环境治理EPC合同完全等同于为建设工程合同。
三、厘清环境治理项目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的有何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的概念虽然看似属于工程行业知识概念,但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如何适用相关法律,如何定性其中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
如果将环境治理项目定性为“建设工程”,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开展土壤修复、尾矿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环境治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需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依据建筑法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发包和承包,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一旦发生合同争议,产生诉讼或仲裁,将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在实务中,环境治理EPC项目应当如何开展项目审批及招标投标工作呢?环境治理EPC合同纠纷有哪些显著特点呢?在后续文章中,笔者将针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