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20-02-28     来源:云南网     作者:张雯     浏览:2186     评论:0    
核心提示:2月27日下午,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确实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

2月27日下午,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确实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地方性保护法规运营而生。《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截止2019年12月底曲靖市共有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4个(1个备用水源地),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3个,“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89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干净水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是顺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热切期盼的实际行动。

  《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分为总则、水源确定和保护区划定、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放养畜禽;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野炊、露营、洗涤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为加大保护力度,将清除历史遗留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应当逐步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

  《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使用、保护及各方利益,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防联控机制,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各种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其中,对设立有毒、有害化学仓库和堆栈,设置加油站、油库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最大,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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