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力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日前,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出台了《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包括成立企业帮扶小组、加强医废安全处置、做好环境管理指导、提升环保服务效能、做好环评应急服务保障、豁免应急管控措施、提升环保执法柔度等7条意见,并且每条意见都明确了具体内容,确保工作落实落细。
《意见》中指出,对于新冠肺炎防护物资、药品及上游原料生产企业,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合理减少检查频次;对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及时纠正并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同时,严厉查处非法转移、倾倒医疗废物违法行为。
《意见》还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经所在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项目(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度”。临时性三类建设项目,在满足环保要求前提下,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的CT等影像设备,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待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按规定补办手续;疫情防控物资相关生产企业申请生态环境办事事项的,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保障相关企业尽快实现满负荷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