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日前重新制定了《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将于今年2月14日起施行。
2015年,苏州出台省内首个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要求,以及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文件精神,市财政局日前重新制定了《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增加新办法权威性,市财政局牵头成立起草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绿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据了解,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是苏州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补偿对象给予经济补偿而设立的资金。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新制定的《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部门职责,即“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农业、水务、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生态补偿工作”,并且首次增加了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
同时,明确了资金使用用途,增加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用途和程序。根据规定,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镇(街道)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预算,报镇(街道)人大批准后实施。在村级落实好生态保护责任的前提下,生态补偿资金可作为村级可用财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重新制定的《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还补充完整审核结果公示和分配方案公布要求。
此外,重新制定的《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还要求生态补偿区域内接受生态补偿资金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强化生态保护责任意识,明确未落实保护责任并整改未到位的资金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