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下一步疫情防控环境管理工作作出安排,进一步加强生态环保工作。
在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方面,浙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传染性医疗废物和非传染性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工作,督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设置传染性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以及各市设立一家医疗废物首选应急处置设施,合理调度安排辖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优先保障传染性医疗废物及时、高效、无害化处置。
在医疗废水及城镇污水环境监管方面,《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强化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研究机构等单位产生的污水和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的管控,并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加大力度,督促指导重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等优化消毒工艺、强化消毒管理、做好自行监测,加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等指标达标情况检查、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数据调度分析和应急处置工作。
在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方面,浙江各地要充分利用自动监测站或现场移动监测设备,重点做好地表水、空气等环境质量监测,突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控,全力做好自动站运行保障协调,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将开展人工加密监测并及时上报处置。
在疫情期间项目审批服务方面,浙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须主动与发改、经信、卫健等部门对接,对涉及环保方面的项目审批和验收,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服务保障,简化流程,优化方式,加快推动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急需项目新、改、扩建,有序实施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重点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项目选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保障相关建设项目及早落地实施。尤其是对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将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