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城镇污水监管和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2-07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陈婷     浏览:1128     评论:0    
核心提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断病毒一切传播途径至关重要。近日,浙江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城镇污水监管和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断病毒一切传播途径至关重要。

近日,浙江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城镇污水监管和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疫情期间医疗污水、城镇污水监管和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等提出具体要求,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

“今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随着疫情的发展,病毒通过医疗污水、城镇污水传播和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防止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确保百姓生活生产环境安全、民生有保障,是当前防疫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此,《通知》明确,在防止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方面,要严格疫情重点单位污水处理,强调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既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研究机构等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重点督促做好污水杀菌消毒。同时,会同城镇排水部门指导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管理,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变化,视情采取加强曝气、添加药剂等有效措施降低余氯。

除了严格污水处理排放监管,《通知》还要求加强监测,按照《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和本地应急监测方案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做好自行监测,及时调度、检查其污水处理设施在线和自行监测数据,对发现难以稳定达标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

“污水严管严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也一样,管得严、查得紧、测得频。”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上,《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排查和水质监测,组织开展对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是疫情重点监控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的全面排查。在自动监测和例行监测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科学设定监测频次,如有异常及时启动加密监测。

此外,《通知》还对疫情医疗污水、城镇污水监管和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信息调度报送提出了要求,指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工作日报制度,密切关注相关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管控情况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状况,全方位联动防止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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