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小流域污染防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眉山市小流域污染防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打好小流域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规范小流域污染防治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河湖长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眉山市小流域污染防治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从2020年起,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支持各县(区)和部门开展小流域污染防治及河湖长制工作的财政专项奖补资金。
第二章 奖补原则和对象
第三条奖补原则。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惩结合、注重实效。
第四条奖补对象。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市级17条河(湖、渠系)牵头联系部门。
第五条奖补范围。包括小流域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奖补,流域年度水质目标奖惩,河湖长制工作年度排名补助。
第三章 重点工作奖补
第六条主要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对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和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生态廊道、示范河湖、生态湿地建设,水库(渠系)水质治理,水生态修复,水景观打造,农村水环境整治,“一河一策”措施中重点工程等小流域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行奖补。
第七条市总河长办公室或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小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会同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在当年一季度下达本年度小流域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并制定相应标准。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年度重点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原则上在当年完成并由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区)河长办自查验收合格后,向市河长制办公室申请核查。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和标准,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现场核查,形成奖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小流域污染防治项目未列入当年重点工作奖补范围,但对改善小流域水生态环境有明显成效的,亦可申请奖补,采用“一事一议”原则并参照重点工作奖补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流域年度水质目标奖惩
第十条奖惩范围。市级17条河(湖、渠系)出口断面和县(区)交界断面水质,按重点流域、一般流域分别确定奖惩标准。
第十一条水质目标。以省定、市定流域水质目标为准,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第十二条奖惩依据及办法。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的年度平均水质结果为依据,断面水质达到流域年度水质目标的给予奖补;未达到的,实行对奖对惩,惩罚资金从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当年获得的小流域污染防治奖补资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从对应安排的其他资金中扣减。
第十三条奖惩标准。流域出口断面、交界断面水质目标奖惩资金标准由市政府综合当年流域水质及其变化等因素确定。
第五章 河湖长制工作年度排名补助
第十四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河湖长制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对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年度排名前三的给予补助,第一名补助200万元,第二名补助100万元,第三名补助50万元。对市级17个牵头联系部门年度排名前五的给予补助,第一名补助15万元,第二名补助10万元,第三至五名各补助5万元。
第十五条流域出口断面、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规定目标的,原则上不评为年度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重点工作奖补资金属项目建设经费,不得挪作他用,若出现资金结余,可用于同类项目建设。流域水质目标奖惩和河湖长制年度排名补助资金应用于小流域污染防治和河湖长制相关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奖补资金实行“一季度一通报、一年一拨付”制度。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重点工作、水质目标和河湖长制三个奖补项目的核查,形成年度奖补报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奖补资金预算,及时清算并安排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奖补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将适时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对存在套取骗取、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表
眉山市小流域出口断面、交界断面年度水质目标及奖惩标准表
序号 | 类别 | 河流 名称 | 断面名称 | 奖惩对象 | 水质 目标 | 奖惩标准 (万元/年) | 备注 |
1 | 重点流域 | 青衣江 | 木城镇 | 洪雅县政府 | |||
2 | 岷江 | 彭东交界 | 彭山区政府 | ||||
东青交界 | 东坡区政府 | ||||||
悦来渡口 | 青神县政府 | ||||||
3 | 醴泉河 | 醴泉河口 | 东坡区政府 | ||||
4 | 球溪河 | 发轮河口 | 仁寿县政府 | ||||
5 | 毛河 | 彭东交界处 | 彭山区政府 | ||||
入东坡岷江处 | 东坡区政府 | ||||||
6 | 思蒙河 | 丹东交界 | 丹棱县政府 | ||||
东青交界 | 东坡区政府 | ||||||
思蒙河口 | 青神县政府 | ||||||
7 | 越溪河 | 于佳乡黄龙桥 | 仁寿县政府 | ||||
8 | 金牛河 | 丹东交界 | 丹棱县政府 | ||||
东夹交界 | 东坡区政府 | ||||||
金牛河口 | 青神县政府 | ||||||
9 | 一般流域 | 粤江河 | 仁东交界 | 仁寿县政府 | |||
东青交界 | 东坡区政府 | ||||||
入青神岷江处 | 青神县政府 | ||||||
10 | 锦江 | 柴桑河出境处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
入彭山岷江南河汇口 | 彭山区政府 | ||||||
11 | 通惠河 | 入醴泉河口 | 东坡区政府 | ||||
12 | 王店河 | 仁彭交界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
彭东交界 | 彭山区政府 | ||||||
入东坡岷江处 | 东坡区政府 | ||||||
13 | 安溪河 | 丹洪交界 | 丹棱县政府 | ||||
入洪雅青衣江处 | 洪雅县政府 | ||||||
14 | 沙溪河 | 仁青交界 | 仁寿县政府 | ||||
入青神岷江处 | 青神县政府 | ||||||
15 | 东坡湖 | 湖心、出口 | 东坡区政府 | ||||
16 | 通济堰 | 东、西干渠彭东交界 | 彭山区政府 | ||||
入眉山中心城区处 | 东坡区政府 | ||||||
17 | 黑龙滩 | 准保护区东风渠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备注:1.年度水质目标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2.沙溪河仁青交界以两个断面平均水质为结果考评;3.金牛河以干流断面平均水质为结果考评;4.东坡湖以湖心、出口两个断面平均水质为结果考评;5.通济堰以东、西干渠彭东交界两个断面平均水质为结果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