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虚假标记被立案查处

   日期:2020-01-19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浏览:1482     评论:0    
核心提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深刻贯彻落实新规定,2020年1月起浙江省组织对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1月7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深刻贯彻落实新规定,2020年1月起浙江省组织对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1月7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路桥分局对台州某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新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厂的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发现3号废气排放口监控点2020年1月6日12时段烟尘折算浓度显示超标,该时段平台显示为“CEMS维护保养”标记,与在线监控显示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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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厂的安环部部长、值班班长等人进行询问取证。同时,为进一步调查事实真相,执法人员翻阅相关人员的手机通话记录,最终查明该厂自动监控系统2020年1月6日12点时段3号炉烟尘数据出现超标时,运维公司工作人员未在现场做CEMS维护保养,而该厂在平台上CEMS数据标记一栏中填报“CEMS维护保养”,未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定虚假标记。该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0年1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对该厂下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台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平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经集体审议,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零伍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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