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推出水污染防治条例 住宅阳台拟单设污水管道

   日期:2020-01-16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赵金玲 彭媛媛     浏览:1468     评论:0    
核心提示:目前,餐饮行业发展很迅速,怎么避免行业产生的大量污水和餐厨废弃物污染环境?对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难题有什么针对性规定?……水污染防治关系到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与...

目前,餐饮行业发展很迅速,怎么避免行业产生的大量污水和餐厨废弃物污染环境?对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难题有什么针对性规定?……水污染防治关系到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昨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相关部门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回答记者提问。

热点问题1 《条例(草案)》对餐饮行业产生的大量污水和餐厨废弃物污染有何规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答:水污染防治法对餐饮经营活动的水污染防治没有特别规定,仅对向水体排放油类有禁止规范。

目前,广西大部分餐饮经营者并未设置有效的隔油除油设施设备,每天产生的大量未达标处理甚至未处理的油污废水直排入外环境。同时,近年来,广西乡村旅游发展迅速,对农家乐等餐饮、民宿经营活动也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管。

因此,《条例(草案)》从两方面对餐饮经营者水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凡是从事餐饮经营,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地区都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生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区分违法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不同幅度罚款。

同时,规定城镇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废弃物。

热点问题2 《条例(草案)》对城镇新区雨污分流作了规定,这对防治水污染有什么作用?措施有哪些?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曹伯翔答:由于历史欠账多、投入资金不足等原因,广西各市、县城区普遍存在雨污未分流的问题,极大影响污水处理厂的运营,造成降雨时雨污水突然增多而溢出直排江河从而造成污染。因此,很有必要通过条例推行雨污分流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应当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改造。考虑到诸多实际困难,《条例(草案)》对雨污分流工作分片划区、逐步实施和推进,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另外,当前城镇居民将洗衣机置于阳台的情况十分普遍,导致洗涤衣物后排放的含磷污水通过阳台雨水管道直排水体,造成污染。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城镇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在改造或者整治时增设污水管道。

热点问题3 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问题是水污染防治中面临的难点问题,《条例(草案)》对这个问题有什么针对性规定?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答:目前,农村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污水处理率低,大部分污水未经处理任意排放。201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有90%的农村区域生活污水处理尚未覆盖,农村污水处理形势严峻。

因此,《条例(草案)》从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推进城乡统筹等三方面进行规定。

比如,农村地区地域广泛、村民居住较为分散,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运行、维护成本过高,对技术和管理要求也较高,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实施农村厕所改造,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热点问题4 《条例(草案)》有没有考虑含磷洗涤剂对水体的污染?农村地区向水体随意丢弃死猪死鸡、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情况也比较普遍,对这个问题有没有相关规定?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答:含磷洗涤用品对水体造成的污染较大,应当从源头加强管控,《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确定在本行政区域污染严重的江河、湖泊、水库流域实行限制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措施。

在设区的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流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并对违反这三类禁止规定的行为分别设定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规定,削减和控制含磷污水的排放。

同时,对农村地区水体保洁设定禁止规范。针对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普遍反映的农村地区向水体排放畜禽粪便、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等对水体造成污染较为严重情况,《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并区分违法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情节严重性,设定不同幅度且低于城镇地区的罚款。

但对向水体直排污水问题未作禁止规范,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广西大部分农村地区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不少已建的污水处理设施由于配套管网不健全、运营经费不足等原因未能正常运行,且由于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力量有限,对向水体直排污水的行为很难监管到位,在这一情况下要求农村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直排污水,还设定法律责任,实践中难以执行。因此,对污水排放暂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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