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出台的首个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
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防治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该厅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专家研讨审查、征求各方意见等方式,全面掌握省内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现状,并借鉴国内外现行排放标准,合理设置各项技术指标,制定符合安徽农村生活污水管理实际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主要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作为基本控制指标,确定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动植物油作为条件性控制指标,并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为一级A标准、一级B标准和二级标准。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管理,有助于进一步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提升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