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12月25日,《条例》宣传活动在杭州市西湖区上城埭村举行。
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浙江省是全国首个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份,从2003年至今,全省90%以上的行政村都已陆续建成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于农村地域广阔,农村与城镇生活污水来源、成分、数量、处理要求等差异很大,不同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运行要求、管理模式等差异很大,急需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
今年9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作了全面规定。这是我国首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条例》对于保障和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推乡村振兴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连着千家万户,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村民的参与十分重要。根据条例的规定,村民应当在农房建设时,同步建成化粪池、隔油池等户内处理设施,并对这部分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村民也有权举报任何破坏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个人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