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通知》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由于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中暂未将总氮指标列入考核范围,导致各地对于总氮控制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管控力度有所欠缺。然而,从近年情况看,不仅无机氮已成为我省近岸海域首要污染物,个别湖、库氮(磷)污染也已上升为水质保障、蓝藻水华防控的主要问题,成为影响流域水质改善的突出瓶颈。
我省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数量多、排放量大,且根据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日常检查结果,有部分工业企业预处理不到位,入网废水出现超标;个别污水处理厂设施不健全、运行水平欠佳,外排废水总氮浓度长期处于较高水平。因此,针对这一形势,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通知》,就以上两类固定源提出了明确的整治规范、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各地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和执法能力,确保重点污染源各类指标特别是总氮实现达标排放,为保障近岸海域、湖(库)水环境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02《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3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标准
企业应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现持证排污。其中,废水直接排放环境的,应依据环评批复要求执行相关流域、行业排放标准即所有指标不超过相应限值;排放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应经过预处理,确保达到入网间接排放标准要求,严防对污水厂造成冲击,部分行业外排有难以降解、强酸、强碱的废水,禁止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已接入的要限期退出。
(二)提升城市污水处理厂综合运维水平
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水集中收集治理的关键单位,应按照各级政府和主管、监管部门要求,主动对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确保出水总氮等各项指标按期达到一级A或再生利用标准。接纳工业废水的污水厂,应加强对企业来水的监管,一旦发现进水超标时应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三)加强监测执法及部门联防联动
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履行污染源统一监管职能,强化对各类排污单位排水浓度的实时化、信息化监控,并严格依法对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置。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厂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并在污水厂检修、受冲击时及时为保障厂方正常运行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