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2.0正式版

   日期:2019-12-23     浏览:2111     评论:0    
核心提示: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出台了《江苏省企事业保信用评价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出台了《江苏省企事业保信用评价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作为试用版,也将完成自身使命而同时废止。

江苏环保信用建设工作已有多年基础,2000年,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在全国第一个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确立绿蓝黄红黑五色等级制度。2013年,出台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标准,1.0版正式起航。2015年,首个实施环保信用差别电价政策。2019年1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实施《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开启2.0试用版,在全国率先实现环保信用评价公正依法、平行管理、系统自评、实时更新,目前参评企业达到5万家。本次即将施行的环保信用评价办法2.0正式版,在保持试用版的特色基础上,将采用更加科学的评价体系,执行更加规范的工作流程,实行更加广泛的信用结果联动应用,形成更加鲜明、更加积极的绿色发展导向。

前不久,中央深改委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将信用体系作为七大体系之一,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人表示,江苏作为全国唯一的部省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此次发布《评价办法》,正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高标准构建环保信用体系,加快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向现代化迈进。

扩大评价对象范围 规范信息归集和告知程序

据了解,评价办法2.0正式版扩大了评价对象范围,对信息归集和告知程序进行了规范。以往评价主要针对排污企业,但不属于企业的事业单位也有污染物排放,也应纳入环保信用监管范围,因此《评价办法》将评价对象定义为“排污企事业单位”,并将文件名称确定为企事业保信用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将信息的录入时限和有效时间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录入期限由自信息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信息记分的有效期自信息产生后15日起计算,以此保障企事业单位能够及时通过系统或短信获知信用变化情况。

为了让参评单位及时了解其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评价办法》还增加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企事业单位告知环保信用评价记分的义务,告知其处罚记录将作为失信信息归集至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提醒及时登录系统予以关注。

优化信用记分标准 落实环保“领跑者”制度

据了解,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12分动态记分制,初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其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在总结试用版经验基础上,《评价办法》在扣分项中,对类别和分值进行了优化调整,合理保障参评单位权益,也支持鼓励地方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在加分项中,鼓励企事业单位作出环保信用承诺、争取生态环境部门表彰奖励。

同时,建立环保“领跑者”制度,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对于在同类企事业单位中,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且2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加分,升为“绿色等级”。为保证质量,“绿色等级”总数不超过当地参评数量的2%,有效期为2年。

深化惩戒激励措施 健全管理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突出“生态环保干好干坏不一样”的鲜明导向,江苏还将强化绿色等级激励措施。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建立定期公布机制,按规定落实信任保护原则,降低随机抽查频次,合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安排补助资金,执行管控豁免等政策。

另外,落实红黑色等级惩戒措施,除实施差别水电费外,还采取如差别信贷等联合惩戒,对红黑色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原则上不予新增贷款,部分银行还制定了更加严格的信贷政策。

《评价办法》同时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规程,强化监督管理,对失职渎职行为也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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