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颁布

   日期:2019-12-23     浏览:2006     评论:0    
核心提示:12月20日上午,《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大会在泸沽湖落水村落水码头召开。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惠民,丽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炳寿,市人大常委会...

12月20日上午,《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大会在泸沽湖落水村落水码头召开。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惠民,丽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炳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慧军、副市长金振辉等相关领导出席了《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颁布大会。

永宁镇落水村委会落水村村民、经营户欢聚在泸沽湖畔,共同见证了《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颁布。

据悉,《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已经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开展此次《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颁布大会的目的是:扎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提高社会公众对条例的知晓度,调动各方面和广大群众参与泸沽湖保护工作积极性,增强经营户和社区居民遵守条例行动自觉,促进泸沽湖的依法保护和管理,让泸沽湖永远天蓝地绿、清水常流!

《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明确了泸沽湖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水标准保护。泸沽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条例》将泸沽湖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泸沽湖水体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外延80米内的i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泸沽湖径流区的范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填湖、围湖、建鱼塘,网箱、围栏(网)养殖等;电鱼、毒鱼、炸鱼,放生外来入侵物种;在泸沽湖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在湖内游泳;以及二级保护区内明确禁止的12项行为。

《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还规定了,在泸沽湖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物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的处100元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湖内游泳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还明确了建立湖泊保护协商机制。丽江市、宁蒗县政府应与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政府协商建立泸沽湖保护协调机制,构建泸沽湖共同保护治理工作格局,维护泸沽湖生态环境。两地还要加强协调联动,按照统一法定水位、统一水质保护标准、统一监测等要求,开展水污染联防联治,落实湖泊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并建立联席会议、联合巡查督察、考核评价、水质分析研判、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共享、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等制度,开展联合执法、环保会商、联合科研,协调解决跨界水事、渔事、水污染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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