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明年施行

   日期:2019-12-09     来源:中国化工报     作者:陈传武     浏览:1924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将实行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等行...

近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将实行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等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据悉,汉江在湖北省流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3.89%,在全省区域发展总体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条例》规定,向汉江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安装规范的排污口标志牌,建立污水排放台账。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排污口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信息。

《条例》要求,汉江流域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的活动等。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建材等产业应进入符合规范的工业集聚区。

《条例》规定,汉江流域禁止新建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已经建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治方案,依法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者关闭。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汉江流域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措施正面激励清单和负面禁止清单,推进农产品产地分类管理、农药与化肥科学施用、农作物秸秆尾菜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废旧农与农药包装回收处理。汉江流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清洁用品。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方式向地下水排放污染物。

违反《条例》规定,向汉江或地下水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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