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日期:2019-11-26     来源:发改委网站     浏览:2288     评论:0    
核心提示: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

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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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显示禁止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核、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和经营;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不得从事电力和市政公用领域特定业务,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污染物监测、贮存、处置等经营业务;不得从事应对气候变化、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经营。

《清单》还提出要要持续推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意见,及时发现并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以下为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2019〕1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需提请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二、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三、加快完善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配合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信息完善和公开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梳理清单所列事项措施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为实现清单事项“一目了然、一网通办”打好基础,不断提升市场准入透明度和便捷性。

四、持续推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反映,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意见,及时发现并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选取部分地区以服务业为重点开展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试点。

五、健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跟踪关注清单实施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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