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达成了全年度最大的一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为了惩戒一家企业的违规行为,经专家测算评估,该企业赔偿生态环境治理费1100万元,目前已完成协议的签订工作,企业已悉数交纳赔偿金。今年以来,这样的生态赔偿案例屡有发生。据了解,目前连云港市已经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用制度的方法关注破坏环境的行为。
近年来,生态环境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为了加快推进连云港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连云港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落实工作,推动出台了《连云港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连委办发〔2019〕110号)(下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市政府是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等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赔偿既可以选择支付金钱,也可以选择自行修复。《实施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专业的司法鉴定评估,赔偿义务人应当组织修复损害的生态环境。当该义务人无能力自主开展修复时,可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过程必须严防出现二次污染和破坏,损害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赔偿权利人都有权对修复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或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连云港市将继续加强改革工作力量,研究出台生态环境损害报告、磋商、修复以及资金管理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通过案件的推进不断完善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解决途径,推动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立责任明确、机制畅通、技术规范、修复有效的具有连云港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