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9-11-04     来源:齐鲁网     浏览:2770     评论:0    
核心提示:11月1日上午,记者从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饮...

11月1日上午,记者从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条例重点对现实存在的生态补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染风险防控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对生态工程建设、公益诉讼等工作进行创新规范。

创新规定多项制度 严禁污染行为

条例创新规定多项制度,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生态环境、水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信息;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水源地保护举报奖励工作机制,提高广大群众参与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拓宽水源地污染风险源发现途径;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检察机关等可以对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条例对水源地的保护情况依照上位法要求和现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创新性规定。对一级保护区内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二级保护区内围网网箱养殖等问题隐患进行了明确禁止规定,增加了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的规定,并依法设定了法律责任。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创新水源地保护措施

条例中明确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应当用于补偿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造成生产生活等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生态经济。规定自愿停止施用化肥、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县区政府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条例在对水源地污染行为严格禁止的基础上,增加有关改善水质等正向促进措施的规定。明确政府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建设。同时,规定了水源地周边生活环境综合整治等内容。

条例还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府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有计划搬迁一级保护区内居民。细化规定部门职责,要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水源地选址、保护区划定、水源地巡查、水质监测、应急准备等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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