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湖北省司法厅了解到,《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开始公示征求意见。与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在很多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细化。
禁止在沿江河滩内进行农业种植写进防治条例
在水污染防治措施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较多的细化。
如征求意见稿在第三十三条作出新规定,禁止在汉江流域内沿江河滩内进行农业种植。违反这一规定,在沿江河滩进行农业种植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铲除,给予警告;逾期不铲除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铲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塘堰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库、输水渠、运河等水体围栏围网养殖、投肥、投粪养殖。
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汉江水域利用船舶或浮动设施从事钓鱼活动、提供餐饮服务。违反规定在汉江流域利用船舶或浮动设施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罚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汉江流域利用船舶或浮动设施进行钓鱼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将建立健全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汉江是长江的第一大支流,流经我省10市(林区)40个县(市、区),流域水污染问题牵动众多居民的切身利益。征求意见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将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对汉江流域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困难地区和生态移民搬迁、农业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等事项提供有效转移支付。
省人民政府建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最高可罚款3万元
含磷洗涤用品是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在《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汉江流域禁止新建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限期转产或关闭。严格控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求意见稿在对含磷洗涤用品的管理上做出了多项细化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汉江流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企业使用含磷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清洁用品。违反这一规定,在汉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服务业经营者以及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使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