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9-10-14     来源:玉林新闻网     浏览:2764     评论:0    
核心提示:2018年6月,南流江保护立法工作启动历时1年4个月,《条例》经过修改,趋于成熟2019年8月28日,《条例》获全票通过2019年11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10月12日,记者从玉林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6月,南流江保护立法工作启动

历时1年4个月,《条例》经过修改,趋于成熟2019年8月28日,《条例》获全票通过2019年11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

10月12日,记者从玉林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颁布实施的第二部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实体法规。

玉林立法保护好“母亲河”南流江是广西独流入海流程最长、流域面积最广、水量最丰富的第一大河,发源于北流市大容山南侧,流经玉林、钦州、北海三市,于北海市合浦县注入北部湾的廉州湾,干流全长287公里,流域面积9507平方公里。其中,玉林段全长约184公里,流域面积5425平方公里,流域分布在北流市、兴业县、玉州区、福绵区、博白县、陆川县共6个县(市、区)53个乡镇,是玉林重要的人畜饮用水源和农田灌溉水源。自2018年全市开展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以来,我市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整改存在问题,不断加大综合整治力度,但在长效管理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制定一部符合玉林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势在必行。2018年6月,南流江保护立法工作启动。历时1年4个月的不断琢磨和修改,《条例》逐渐趋于成熟。2019年8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三审)并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票通过了《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今后我市科学治理、深化治理、创新治理、高效治理南流江提供根本遵循和法律保障,对全面提升南流江流域的水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四十六条统筹治理保护南流江

《条例》共五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社会诚信档案,记录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这意味着,违法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或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在水生态保护方面共8条,主要规定了与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划编制、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河道清理和餐饮活动管理等内容。对如何避免生活污水流入江中,规范生活污水的管理、处置,防止污染发生,《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逐步覆盖城镇周边村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在南流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所在水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对于经营活动等产生的污水,《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在南流江流域内从事餐饮、娱乐、车辆清洗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污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预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入管网。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对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等方面的水污染防治内容作了规定,包括水污染物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水产养殖管理、禽畜养殖污染防治等内容。

《条例》对南流江流域水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兼顾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条例》设置了禁养区和限养区,在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区域,不但可以从事畜禽养殖业,还可以发展畜禽养殖业规模,但要符合环保标准。同时,《条例》提出了禁止在畜禽禁限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在全区地方法规中率先引入“磷洗涤用品管理条款”,提倡选择无磷消费,走在了环境保护的前沿,成为这部条例的一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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