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垃圾处理公司黎明填埋场进场道路施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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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3-03-13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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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齐齐哈尔市垃圾处理公司

 

黎明填埋场进场道路施工项目招标公告

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要环节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及《若干规定》(齐政发 [2011]55 号)、(齐政投审监发 [2011]2 号)的相关规定,对齐齐哈尔市垃圾处理公司黎明填埋场进场道路施工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编号: QSGK2013-014

 

2 、项目名称:齐齐哈尔市垃圾处理公司黎明填埋场进场道路施工项目

3 、项目控制价: 86.08 万元

4 、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5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求一览表及相关商务条款(工程量清单):详见招标文件。

二、供应商资格及相关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具备市政工程三级以上(含三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 (本项目仅限中小企业投标) 。

本项目取消标前报名办法(为保证开标顺利进行,请报名供应商于开标前 3 日前电话告知确认,以减少投标供应商不必要损失,电话 :0452-2796931 ),实行资质后审,以上资质的符合性审定以评标委员会评标结论最终认定为准。

2 、有意参与该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在 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网站 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制做投标文件,对于不能完全相应招标要求的投标供应商,或没能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可能导致投标无效,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3 、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5000.00 元,投标供应商必须在开标前现场交纳(可以提交现金或银行出具的具法律效力的票据)。

4 、本项目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保障金制度。对低于招标控制价的中标候选人,收取招标控制既与中标价的全部差额,作为履约保障金,且不得低于中标价的 10% 。中标候选人在公示之日起 3 日内足额缴纳,不缴纳或不按时足额缴纳差额履约保障金的中标候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当次招标废止,重新进行招标。差额履约保障金由财政专户存储。差额履约保障金返还由中标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复核,财政部门审批,按照工程进度的 50%  80% 返还,待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的 20% 

5 、项目工期要求: 2013  06  15 日前竣工。

6 、付款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结算评审之后,付 95% 工程款, 5% 留做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 1 年结束后一次返还(无息)。

7 、评分办法:本项目实行最低评标价法。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 、获取招标文件网址:

http://www.hljcg.gov.cn/hljcg/news/xzzx_list.jsp?xzzx_lb= 下载中心

2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3  03  11 日至开标有效期前。

3 、现场踏勘时间:由供应商与采购人自行联系。

四、开标

1 、开标时间: 2013  04  02  上午 9:00 时。

2 、开标地点:齐齐哈尔市党政办公中心 6 号楼 6917 会议室。

五、采购人

1 、采购人名称:齐齐哈尔市垃圾处理公司

2 、采购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闫宝刚 18704520359

 

六、集中采购机构

1 、采购机构名称: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2 、采购机构地址:齐齐哈尔市党政办公中心六号楼 6931 

3 、采购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杨岱印 电话: 0452-2796929

 

5 、项目联系人:张华锋 林海波

6 、联系电话: 0452-2796931 0452-2796929

 

 

 

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3  03  11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______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______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 ______ 单位的 ______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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