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维修改造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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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2-10-10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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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维修改造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维修改造工程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财购准字(电子)[2012]2738号”批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维修改造工程。

1.2 工程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20号。

1.3 资金来源:自筹。

1.4 招标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3000m 3 /d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工程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全部内容。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具有足够资产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应有类似项目经验,须提供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原件。

2.2 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建造师必须是注册在本单位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报名时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3.1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等,区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近二年诚信状况证明、自觉遵守和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及业绩等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3.2 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人参加报名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注: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两套,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资料提供不全者将拒绝接收,资格预审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

4 、凡合格的投标单位均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名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

5 、发布公告的时间及媒介:

5.1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12日。

5.2 发布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内蒙古采购网

6 、投标单位可按规定时间从招标代理机构处报名。报名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12日,每天8:30时至12:00时,14:30时至17:30时,报名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12日17:30时。

7 、资审时间及地点:2012年10月15日15:00至17:00时统一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进行资审,资审时必须携带第3.1、3.2条所述资质原件,逾期不再受理。所提供的资质业绩文件中如有虚假情况,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8 、招标文件的获取:

8.1 获取时间:2012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22日,逾期不再受理。

8.2 获取地点: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一部。

8.3 获取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亚辰商务中心14楼。

8.4 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工〔2007〕261号)文件。

9 、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10 、备注:

10.1 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诚信状况证明。

10.2 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11 、联系方式:

招标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联系人:宋惠成

联系电话:0471-6620989

代理机构: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鲁圆圆

电 话:0471-4675101或4675104/105转8010

传 真:0471-4675101

电子邮箱:nmcxzb@163.com

附件:1、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2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附件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六、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为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一、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四、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五、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六、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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