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部沿海高速公路(莲塘~盐田段)污水管顶管工程(监理)(监理)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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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0-11-1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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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监理工程招标公告
招 标 方 式:公开招标

工 程 类 型:市政公用项目

项 目 编 号:44038320100137

项 目 名 称:深圳市东部沿海高速公路(莲塘~盐田段)
工 程 编 号:44038320100137001

招标工程名称: 深圳市东部沿海高速公路(莲塘~盐田段)污水管顶管工程(监理)(监理)

工 程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盐田区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琪 办公电话:0755-83521052, 移动电话:,13510303052

建 设 单 位: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王辉 办公电话:25559895, 移动电话:

计划总投资:276400.0000万元 本次发包监理费:39.784500万元

本次招标面积:0平方米

本次招标内容:深圳市东部沿海高速公路(莲塘~盐田段)第10标与第11标交界处沿港路红线内污水管道顶管施工监理服务。

计划开竣工日期:2010年12月1日 至 2011年6月29日

发布招标公告暨投标报名时间:2010年11月10日09:00时 至 2010年11月12日17:00时

拟采用评标定标方法:抽签定标法

资格审查方式:现场报名。

投标报名条件:

本工程采用政府预选承包商制度,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预选承包商类别及组别要求: 或 市政公用工程Ⅰ组;

或 市政公用工程Ⅱ组;

拟派项目项目总监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其他报名条件要求:1、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最低企业资质要求:

监理企业预选承包商名录市政公用工程Ⅰ、Ⅱ组;

2、拟派的项目总监资格:具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联合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资格证书

其他投标条件要求:

1、独立法人资格且经工商行政部门年审合格;

2、投标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物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不良记录(未被国家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中之一明令取消投标资格,且与本招标人没有尚未解决的争议和法律纠纷);

3、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至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止(前1年内)在深圳市未因重大安全事故而被有关部门查处;

另:

1、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申请人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在招投标活动中因串通投标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4、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企业,在红色警示期间,不接受参与本次招标工程的投标;

5、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6、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函》,列入名单的施工(监理)企业不得承接政府投资工程。

7、重要提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工作的通知》(深建管

[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凡是应招标的政府及社会投资工程,且属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房屋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I和II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I和II组、地基与基础工程工程专业承包I和II

组企业可承接的工程,应当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具体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地基基础

与主体部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中的地基基础与结构部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中的全部

内容。

温馨提示:

1、投标人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投标,有关服务指南见“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www.szjsjy.com.cn)”或“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

(1)企业资质信息备案登记,并办理企业信息卡及录入投标员指纹信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在深圳市建设局备案注册并办理联合体投标卡,主体单位投标员已录入指纹信息;

(2)办理“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会员登记;

(3)办理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信息备案登记。

2、需现场报名的,投标人须由投标员携带企业信息卡,联合体投标由主体单位投标员持联合体投标卡,到福田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11、12号窗口递交下列投标报名资料:

(1)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3)如有同类工程经验或在深工程经验要求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所有报名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并附上联系方式,装订成册(必须包括传真号码和手机号码);外地企业还须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工作的通知》(深建管[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凡是应招标的政府及社会投资工程,且属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I和II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I和II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I和II组企业可承接的工程,应当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具体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地基基础与主体部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中的地基基础与结构部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中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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