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6年第三批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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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6-06-30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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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6年第三批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电气设备/电源设备/不间断电源(UPS),货物/通用设备/机械设备/制冷空调设备/空调机组

采购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区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告时间2016年06月29日 18:27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6年06月28日 13:08  至  2016年07月19日 10:30
招标文件售价¥300 元(人民币),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果岭新天地A座2003室
开标时间2016年07月19日 11:00
开标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果岭新天地A座2002室
预算金额¥488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玉雪
项目联系电话0991-6677499
采购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采购人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116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蒋艳0991-4633424
代理机构名称新疆凌云天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果岭新天地A座2003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吴玉雪0991-6677499
附件:
附件1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6年第三批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doc
附件2第三批采购招标文件 (6-27).doc

  新疆凌云天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6年第三批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6年第三批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LY16HW01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玉雪

项目联系电话:0991-6677499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116号

联系方式:蒋艳0991-463342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新疆凌云天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吴玉雪0991-6677499

代理机构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果岭新天地A座2003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第一包:生物前处理设备(50.5万元);

第二包:食品分析设备(64万元);

第三包:总有机卤素分析仪(49万元);

第四包:ICP(85万元);

第五包:冷却处理、分样设备(61万元);

第六包:基础、温度前处理设备(63.5万元);

第七包:热能分析仪(115万元);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4.2、投标人须具有针对本项目的生产厂商授权书;4.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8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6月28日 13:08 至 2016年07月19日 10: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果岭新天地A座2003室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每天上午10:00至13:30时,下午15:30至19: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8:30北京时间) 请投标人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有效证件,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贰份加盖公章装订成册作为报名资料留存。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7月19日 11: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7月19日 11:00

六、开标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果岭新天地A座2002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其它:

1、投标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招标纪律,无违法违纪及商业贿赂行为。

2、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投标所需一切费用。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74条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投标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75条款规定,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成交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按照以上条款规定,经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的,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82条款规定,可按成交候选顺序重新确定,或重新进行采购。

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编制,解释权属新疆凌云天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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