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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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DR-2016-01007                                            会政办发〔2016〕11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会同县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会同县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额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购买主体是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承接主体是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且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等。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规范流程、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公开信息、全程监管”的原则。

规范流程。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程序,建立衔接顺畅、规范有效的一体化流程。

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根据社会力量的实际情况,采取招标和非招标等多种方式购买。

合同约束。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购买双方通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

公开信息。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事前公开采购信息、服务内容,事中公开承接主体、提供服务,事后公开服务情况、服务质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全程监管。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建立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加强绩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实效,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项目预算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购买主体应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购买主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当明确具体金额和购买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取其他方式购买的,应当在部门支出预算中注明。

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照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或具体实施目录,对部门报送的具体项目组织审定,并将已明确至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预算部门(单位)。

第三章 实施购买

第七条 购买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选择。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明确具体购买方式及操作流程,形成的实施方案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九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会同县政府购买服务的限额标准:工程类的勘察、设计、监理50万元以上的由发改部门负责,单项5万元-50万元的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其他服务类单项5万元、每一个财务年度内批量1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为节约财政资金和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招标,采购单位每年将通用类服务按不同类别实行公开招标,确定3-5家定点协议供应商。单位年初拟定全年采购计划,实际采购时,采购单位只需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备案表,即可在定点协议供货商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自行选择。

第四章 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完成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将服务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纳入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绩效目标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绩效考核评价、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组成。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不认真履行合同的,由县财政局收回预算指标;承接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前,购买主体应当围绕购买服务专业方法、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环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研究制定相关质量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等内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承接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信用档案,并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由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分别通过湖南省怀化市政府采购网、会同县财政局网站和各购买主体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实现事前、事中、事后面向社会的全程公开。

事前信息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后15日内,财政部门应当通过财政门户网站或县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告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等有关情况;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具体实施目录等情况。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公告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民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具备承接公共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目录等基本情况。

事中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当通过湖南省怀化市政府采购网、会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各购买主体部门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告购买结果、合同执行、跟踪督导情况、绩效评价方案等信息。

事后信息公开。购买主体、财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经验交流等信息。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网络媒体关切问题;按规定处理信访、投诉案件,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购买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预算执行、资金绩效、信息公开、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民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及时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等进展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指导本系统其他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强化立项指导、日常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全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和年度预算追加资金遵循应买尽买的原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会同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性质 (一级目录)类别 (二级目录)主要内容 (三级目录)
基本公共服务(A)公共教育类围绕“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考育、学前教育”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目标,就公共教育规划、政策研究与宣传、咨询收集和统计分析、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教育成果质量评估、教育成果交流和推广、各类竞赛活动组织和实施等服务
公共就业类围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目标,就公共就业规划、政策研究和宣传、就业网络建设、就业信息统计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辅助性工作、就业培训、项目验收、劳动力资源调查、公益性就业(社保)电话咨询等服务
社会保险类围绕“基本养老、基本医疗(职工、居民和新农合医保)、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服务目标,就社保基本服务、稽核服务、法律事务服务、社会化管理等服务
社会服务类围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救灾减灾、优抚安置”等基本社会服务目标,就相关政策研究与咨询、项目实施与维护、信息建设与管理、服务人才培训、绩效评估等服务
医疗卫生类围绕“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药品供应保障”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规划与政策法规研究、信息采集与发布、卫生状况评估分析、群众健康检查、灾害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辅助、重大疾病预防辅助、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医疗卫生交流合作、卫生成果推广应用等医院服务,卫生院和社区医院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门诊服务,专科疾病防治服务,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人口与计划 生育类围绕“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基本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目标,就人口普查与统计分析、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研究与宣传、优生优育技术服务等服务
住房保障类围绕“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目标,就住房规划研究制度、信息征集与发布、住房管理与维护等服务
公共文化体育类围绕“公益性文化、广播影视、群众体育”等基本公共文化和公共体育服务目标,就公共文化与公共体育的规划、政策研究制定与宣传、文化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文体资讯收集统计、公益性文艺演出与创作、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文体活动组织与实施、文化保护辅助性工作,群体性体育职业技能培训,国民体制测试与指导等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等服务
性质 (一级目录)类别 (二级目录)主要内容 (三级目录)
基本公共服务(A)环境保护类围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基本环境保护服务目标,就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政策研究制定与宣传、监测设施建设与维护、资源环境评估与考核、科技成果推广等服务
交通运输类围绕“公共交通、重点物资、紧急客货”等基本交通运输服务目标,就公共运输规划、政策研究制定与宣传、运输人才培训、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行等服务
服务三农类主要是购买服务三农调查与统计分析、有关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优势农产品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业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水利管理服务类防洪管理服务、水资源管理服务、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其他其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社会事务服务事项(B)法律援助类主要是购买法律援助的规划与政策研究、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有关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维护、法律援助对象信息收集、法律援助人才培训等服务
社工服务类主要是购买社工服务规划与政策研究、社工人才培养、社工项目实施、信息化建设与维护、社工队伍监管辅助性工作等服务
慈善救济类主要是购买引导慈善救济规划与政策研究、基金监管服务、公益宣传、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评估等服务
公益服务类主要是购买公益项目的策划与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服务
人民调解类主要是购买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与宣传、调解队伍培训等服务
社区矫正类主要是购买社区矫正政策研究与宣传、矫正机构管理与维护、矫正项目实施与管理、信息收集与分析、队伍管理与培训、被纠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安置帮教类主要是购买安置帮教政策的研究与咨询、帮教队伍培训、心理咨询等项目实施等服务
环卫保洁类主要是购买城、乡环卫市场化作业等服务
其他其他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C)行政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类主要是购买行业从业资格的标准制度与政策研究、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准入条件审核等服务
处理行业投诉主要是购买行业管理的政策研究与宣传、行业投诉平台的管理与维护、数据统计与分析等服务
其他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性质 (一级目录)类别 (二级目录)主要内容 (三级目录)
技术服务事项(D)科研类主要是购买科技的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与宣传、基础性科技研究、咨询及成果转化、基础性科学人才培训、科研能力评估、资讯收集与统计、科技知识普及与推广、科技学术交流等服务
行业规划主要是购买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专项性规划研究、规划评估等服务
行业规范主要是购买行业规划的政策研究、行业规划评估等服务
行政调查主要是购买经济社会发展、经营状态、社会诚信度、安全生产、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调查与分析等服务
行业统计分析主要是购买行业统计指标研究与制定、行业发展评估等服务
资产评估主要是购买资产评估的政策与研究、相关政策评估等服务
检验检疫检测主要是购买强制性产品、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检验检测等服务
监测服务主要是购买食品安全、自然环境、社会管理、经济运行、医疗卫生、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检测辅助性服务
其他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E)法律服务主要是购买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和行政调解
课题研究主要是购买政策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通用课题或者专项性课题研究服务
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主要是购买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辅助性服务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主要是会场布置、人员接待等辅助性服务和经贸展览活动的设计与组织实施
监督主要是购买人大、行政、司法、群团等部门的政策性技术监督辅助服务,以及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服务
绩效评估主要是购买行政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民生项目等政策影响,以及执行效果的评估服务
工程服务主要是购买公共工程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工程预决算审核、工程评价等服务
项目评审主要是购买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评审和政府资金申报、政府奖项设立等,以及第三方事项评审服务
咨询主要是购买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技术业务培训主要是购买政府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审订服务主要是购买政府审计或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订服务
保障性服务主要是购买实现政府机关运行运转的辅助性服务,如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车辆及司机、物业等服务
其他其他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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