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璜工业园杜拉维特雨污管网工程施工招标补充通知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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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璜工业园杜拉维特雨污管网工程施工招标补充通知书二
http://www.jjqjyzx.com   2016年6月24日

珞璜工业园杜拉维特雨污管网工程施工招标

补充通知书二

项目编号:JJGG2016028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补充通知书二通知如下:

1、本项目的项目名称由“珞璜工业园杜拉维特雨污管网工程施工” 变更为“珞璜工业园B区杜拉维特片区排水工程”。

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由“该排水工程全长约2656.46米,雨水管1430.06米,污水管1226.4,雨水检查井49座,污水检查井36;总投资约300万元”变更为“该排水工程全长约2656.46(雨水管:1430.06米,污水管1226.4);雨水检查井49座,污水检查井36座,项目总投资约800万元”。

3、本项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业绩要求由“2012年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市政管网工程业绩1个及以上(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变更为“2012年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单项合同金额700万元及以上市政管网工程业绩1个及以上(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资格要求由“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012年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市政管网工程业绩1个及以上;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变更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不在其它在建项目中任职(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为本单位人员。 2012年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单项合同金额700万元及以上市政管网工程业绩1个及以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社保时间要求由“20156-201512月”变更为“20162-20165月”。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款投标报价修改如下:

1.工程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综合单价。

2.投标报价范围:招标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图说所示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3.报价原则

3.1本招标工程由投标人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渝建发[2016]35号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等配套文件执行;计价定额按照《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DDE-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08)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投标人企业定额,自身实力、市场行情以及结合重庆市建委渝建发{2014}25号文、渝建发{2014}26号文、渝建发{2014}27号文、渝建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自主合理报价。投标人不得低于市场实际成本进行报价,也不得进行不平衡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项目费、施工配合费、招标人提供的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销项税额、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规费、销项税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本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投标人的报价中各单位工程相同清单项的综合单价必须相同,否则结算时以就低原则处理。

3.3投标人应考虑自备发电设备,纳入投标报价;

3.4本工程招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6767302元,大写:陆佰柒拾陆万柒仟叁佰零贰元整【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174200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主要清单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

十项主要清单及最高限价

编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最高限价

备注

01

040101002001

挖沟槽土石方

m³

14.96

02

040103001001

管道基础(砂垫层)

m³

181.13

03

040103001002

管道基础(120°砂回填)

m³

181.13

04

040103001003

管道基础(碎石屑回填)

m³

161.10

05

040103002001

余方弃置

m³

16.04

06

040501004001

雨水管DN1500

m

993.22

07

040501004002

雨水管DN1700

m

1303.33

08

040501004003

雨水管DN1800

m

1585.93

09

040504002003

雨水检查井DN1650~2000

6358.74

10

040501004006

污水管DN500

m

200.06

3.5本工程进项税额为暂定价为432251.32元,投标人必须按给定金额列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按分部分项清单总金额的增减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办法详结算原则条款,否则按废标处理。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完成该项内容所需的人工费、不含税材料价、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等相关费用。

5.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

5.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如投标报价费率高于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计取。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中标后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

5.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等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但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增加技术措施项目(增加项目均以“项”为单位)并进行报价,并包干使用。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不作调整。

6.工程量清单中的项、量、综合单价:

6.1除招标人对清单工程量主动补遗或对投标人质疑作修改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排列顺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6.2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其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销项税额、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规费外的所有费用。中标后招标人无论任何种因素不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6.3招标文件及相关补遗文件规定了暂定材料单价或暂定综合单价或专业工程暂定价的,投标人必须按规定的暂定价格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6.4投标人只有严格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式内所有项目进行报价,并且必须列出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才能视为总体报价完整,不得出现漏项或增项,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中标后必须按设计施工图和国家规范的要求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招标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招标人原因需要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的项目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招标人将按投标报价时的计价原则计算出该项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规费、措施费和销项税额等所有费用,并据此从结算价中扣除。

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7.1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及(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7.2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按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结算时按照渝建发[2014]25号、渝建发〔201635号文之规定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未发生的不计取。

7.3投标人须在投标函中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做到专款专用做出书面声 明,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

8.材料采购及报价

8.1按营改增相关文件要求,本工程的计价材料和未计价材料报价均为不含税价格,由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和自身情况自主报价,中标后价格不作调整。

8.2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甲供材料设备外其余原则上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

8.3本工程所需除暂定材料外的全部材料、设备由各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近期公布的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承担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并且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价格应与“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汇总表”中的相应材料价格一致,否则视为投标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中标后,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等均不调整。且投标报价的人工费、材料费不能超过招标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

8.4材料运输距离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中标后不调整。

8.5本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为符合设计要求的知名品牌。

8.6 土石比由投标人根据地勘报告及现场踏勘情况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

8.7挖方地段土石方开挖不得采用爆破作业,开挖方式自行确定,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并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物。若因开挖引起住户阻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9.人工费

9.1本工程人工单价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近期公布的市场人工指导价,由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10.其他说明

10.1土石方外运或借土回填(如果有)必须执行市政府2004年第164号文《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知》的规定,密闭运输。

10.2本工程弃土(石、渣)的弃置地点由投标人综合考虑,进入投标报价综合报价,中标后不因渣场地点变化而调整土石方单价。

10.3投标人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含农民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保险,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险等由投标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投标人承担并支付。投标人还须负责购买保险以保障其供应的材料在运送途中直至运抵工地的一切意外。以上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总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10.4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中标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投标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中标人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

10.5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金额一致。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响应,按废标处理。

10.6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0.7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5、招标文件第结算原则修改如下: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中标的工程投标总报价作为暂定的合同总价,其最终合同价款以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本合同含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风险。

一、施工图范围内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1、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已完工合格子项工程量。

①子项工程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

②无论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量差大小,子项综合单价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投标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市场行情除外,新增或变更部分的投标报价单价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清单项目,按照新增或变更部分的结算原则第2条执行)

③缺项结算原则:当实际实施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时,应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2、组织措施费按投标报价费率计算,但该费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费率,否则按规定的费率结算,组织措施费按投标报价计算,结算时不做调整。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按投标报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3、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专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强制要求,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其内容、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渝建发[2016]35号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执行。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渝建发[2016]35号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的规定按实调整,并按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4、规费:按投标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5、进项税额:以投标时进项税额为基础,按投标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总报价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总价的增减比例进行调整。即进项税额=投标时进项税额÷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总报价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总价。

6、销项税额:按渝建发[2016]35号文件规定税前造价х11%结算

7、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按投标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渝建发〔201427号、渝建发[2016]35号文之规定标准,则以规定标准结算。

8、竣工档案编制费按渝建发〔201426号文之规定标准计取。

二、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含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的,由中标人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前14天内向监理单位、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1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时,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时,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单价,其合理性由招标人审定(其中:合理性体现为项目单价组成不能超过按设计要求、现行相关规范、定额标准及配套文件、重庆市造价总站发布的投标期人工、材料造价信息的组价)。

3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或无类似的子项,则需要重新组价,组价原则为:以渝建发[2016]35号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等配套文件执行;计价定额按照《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DDE-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08)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投标人企业定额,自身实力、市场行情以及结合重庆市建委渝建发{2014}25号文、渝建发{2014}26号文、渝建发{2014}27号文、渝建发{2016}35号等为依据进行清单组价(其中人工及材料价格采用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投标当月公布的价格下浮5%《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业主认质认价)后进行下浮,下浮比例按照投标总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计算(业主认质认价的材料费不下浮)。

三、措施费:合同清单中以项计的措施费包干使用,不调整。以量计的措施费,按有权机构最终审定结算工程量调整。

四、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量均以现场实际收方为准,且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做为结算依据。

五、合同范围内,实际施工过程中没有实施的项目应办理减少变更减少。若应该变更减少的项目在结算送审中未扣减,在结算审核时应该扣减金额的2倍扣减。

六、 依法被审计局抽审的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局审计金额为准。

七、财政或审计机关在施工单位报审的结算价基础上审减率达到5%以上,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财政评审核审计费用。

6、外地施工企业投标的要求修改为:按照《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文)规定,201651日起,重庆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市外施工企业的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的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原件;市外施工企业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失效的和新入渝的市外施工企业提供本单位已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有效证明文件。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该项目所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或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投标保证金的开户行及账号变更如下:

开户行:重庆农商行江津支行营业部

账号:1501010120010009157

开户行:建行江津支行营业部

账号: 50001133600050002728

7、本工程图纸详见随本补充通知书二发出的附件一,本工程清单详见随本补充通知书二发出的附件二。

8、本项目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167191400分,投标时间变更为20167191330分至20167191400分。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文件与本补充通知书二有冲突的地方,以本补充通知书二为准。本补充通知书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特此通知

招标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1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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