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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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6-05-27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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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文号:冀建招办[2011]5号 颁布时间:2011-03-14 适用地区:河北省

各设区市招标办、交易中心,华北油田招标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治理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政府资金投资(包括全部政府财政投资、政府借贷以及行政事业性收入等方式投资、采用BOT、BT等方式融资)以及政府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 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包括建成后二次装修),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 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工程,符合国家和我省限额规定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二)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应具备规定的招标条件,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标,招标程序完整、内容规范、环节透明,评定标客观公正科学。招 标活动应执行法定时限,不得随意缩短时间。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人应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文件、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及招标合同等备案资料。

(三)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委托代理招标的,应按照《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实行招标代理 机构竞争性比选的通知》(冀建市〔2007〕431号)要求,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应使用《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比选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比选文件。

(四)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国家或者我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实行资格后审。

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应使用《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

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资格审查应注重对投标人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 产许可证、外地进冀备案证明、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在建工程施工等方面的审查。一个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 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

(六)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应使用《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采用的评标办法应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鼓励诚实守信、促进质量创优和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七)评标专家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回避制度,保证评委产生的随机性、 公正性、保密性。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我省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对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意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八)政府(含其授权部门)为项目发起人,采用BOT、BT等融资方式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人 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须具备相应资质。否则,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由项目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 应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九)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三、行政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招标投 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合同备案、投诉处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环节、内容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逐步扩大招投标电子化,继续推行《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节约招投标活动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三)认真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全面开展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行为跟踪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及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四)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冀建市〔2010〕641号)的要求,记录建筑业企业招投标活动信用信息, 并将评价结果应用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和行业协会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履行监管职责,提高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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