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码:CBL_20090309_3554286
所属行业:其它
标讯类别: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其它
投资金额:23000万元
所属地区:内蒙古
详细内容:
一、招标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新能源化工基地供水工程经内发改农字[2007]2637号文件批准同意建设,招标申请已得到招标管理机构的批准。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水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对该工程取水工程、输水管网工程、净水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现公告如下:
二、工程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新能源化工基地供水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境内,工程供水规模5000万立方米/年,计划总投资:约2.3亿元,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三、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内的取水工程、输水管网工程、净水工程等施工。
本次招标分四个标段:
一标段:取水工程中闸坝工程、岸边泵站工程
二标段:输水管网工程
三标段:净水工程中调节泵房、澄清池、自备水厂工程等
四标段:净水工程中排泥井、排泥场工程、净水厂区及附属工程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一、三、四标段: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
二标段: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
2、建造师:本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发布公告的时间及媒介
时间:2009年3月9日至2009年3月13日
媒介: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网址: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六、报名须知及资格审查
时间:2009年3月13日 上午9:00-下午5:00,逾期不再受理。
地点:内蒙古新天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昱华大厦B座四楼
携带资料: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注册证明、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证。
2、附件一 ;
3、附件二 ;
4、附件三 ;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副本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叁份(A4纸)。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
时间:2009年3月13日 上午9:00-下午5:00,逾期不再受理。
地点:内蒙古新天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昱华大厦B座四楼
售价:3000元/每标段,售后不退;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元。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邮购款(含手续费)后2日内寄送。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水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白永祥 高三如
电 话:13604777259 13947729668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新天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郝冬梅
电 话:0471?5970835
传 真:0471?5970835
招 标 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水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内蒙古新天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3月9日
附件一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
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下列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6、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为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200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
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1、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建造师、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单位公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附件三
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内政发〔2006〕8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
年度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工程项目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第五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
(四)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注册的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和企业近3年的诚信证明(原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进驻自治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八)企业对进驻自治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上述人员工作简历(原件),同时提供上述人员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金交讫证明。
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予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资料(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经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提交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外进企业,核发年度备案证书(一式二份),并保留上述资料复印件予以存档。
第七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届时,外进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延续备案,延续备案无次数限制。
第八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进入自治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上报外进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在备案有效期内,如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记入外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自治区建筑市场。
第九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进入自治区承包工程中标后,应当在签订承发包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备案手续。企业备案工程项目所配置的各类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工程类别、规模的要求。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盟市及相关部门不得制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原先制定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