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监测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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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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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6-05-18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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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鞍山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监测
采购项目公告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化工招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鞍山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园环境监测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KCG-2016-C002)进行国内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现发布采购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最高限价500,000.00元(伍拾万元整)
2、采购内容:鞍山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园环境监测
 1)大气环境现状调查
 2)噪声现状调查
3)土壤现状调查
4)地表水现状调查
5)地下水现状调查
上述现状调查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保证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采购内容说明:
1.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1个合同包,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
2.报价不能才超过合计控价,否则无效。
3.供应商投标产品必须是国家标准产品。
4.采购物品均包括安装、调试。
二、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具有省级CMA以上资质(含省级);
4.认证范围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废气等;
5.在辽宁省环保厅备案环境监测项目不少于50项(省环保厅出具备案文件,并加盖省环保厅公章);
6.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7.所投产品须为中国现行关境内企业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8.能够提供快速、良好的维修服务;
9.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保证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10. 参与本次谈判的供应商须为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内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或辽宁政府采购网或省内资源共享的其他各市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16年5月18日-2016年5月24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1:30、13:00-16:00)
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5月24日15:00 时前(节假日除外)
采购文件获取地址:鞍山市建设大道709号401室(自带U盘)
五、资格审查
本项目参与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或成交资格被取消。
六、报名方式
报名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和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资质证明、在辽宁省环保厅备案环境监测项目不少于50项的证明、鞍山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出具的已缴纳投标保证金收据、人检察院出具的检查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及复印件 (所提供证件原件投标时备查)
报名地址:鞍山市建设大道709号401室
七、参与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计算
本项目中投标产品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八、采购公告发布
本采购公告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财政局网站、鞍山政府采购网站上同时发布,如三网内容不一致,以鞍山市财政局网站为准。
九、递交响应文件时间、竞争性谈判(即开标)时间、接收响应文件及竞争性谈判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和竞争性谈判会议时间: 2016年5月26日 09:30起开始提交竞争性谈判标书,开标时间即提交相应文件截止时间
2.递交响应文件及竞争性谈判地点: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401室
十、响应文件的送达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由鞍山经济开发区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共同接收。
3.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
十二、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采购代理机构: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采购中心
址:鞍山市建设大道709号
人:高嵩
联 系 电 话:0412-8486629
真:0412-8486629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采购中心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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