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物局托,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都公园雨污水管网市政工程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现将招标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都公园雨污水管网市政工程
招标编号:管竞采 [2014]17号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1、项目地址:该工程位于郑州市东大街以南、塔湾路以东、郑州商城遗址内侧;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申请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以投标人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准。
4、凡外省进豫施工企业参加本项目工程招投标报名时,应到河南省建设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的认证备案手续,并领取《进豫备案介绍信》后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报名。报名时携带《进豫备案介绍信》,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四、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信息
1、竞争性谈判文件出售时间:
2、竞争性谈判文件出售地点:河南省郑州市优胜南路 26号国奥大厦 22层 2209室;
3、竞争性谈判文件出售方式及售价:竞争性谈判文件 300元 /份,现场购买售后不退;
4、其他有关事项: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时必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安全考核合格证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以上所有材料购买文件时需查验原件,留存一套加盖公章复印件,所有材料必须是清晰、完整的,投标申请人应将相关证件的变更、延期等材料一并复印盖章,资料不完整不清晰的报名申请,工作人员将不予接纳,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五、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接收截止时间:
接收地点:河南省郑州市优胜南路 26号国奥大厦 22层 2212室
六、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同投标接收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河南省郑州市优胜南路 26号国奥大厦 22层 2212室
其他有关事项:开标时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谈判会议
七、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必须从本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
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为有效,未按时到账者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本次投标保证金金额壹万元,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八、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 标 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物局
联 系 人:
代理机构: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优胜南路 26号国奥大厦 22层 2209室
联 系 人:赵先生
电 话: 0371-63976562
传 真: 0371-63976562
电子邮件: junxun14@163.com
查询机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地 址:中州大道与郑尉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州大道与航海路交叉口往南
联 系 人:张先生、高先生
联系电话: 0371-67152035 0371-67152039
八、公告发布媒体
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管城区政府采购网》发布。
项目所在地检察院申请查询材料包括 [1查询申请书,样式后附; 2查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以上材料须盖单位公章,报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进行行贿档案记录查询,投标申请单位所在注册地检察院查询所需材料自行询问。查询所需申请书样式后附:
报名截止时间前将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递交至代理机构,未进行查询或查询不符合要求的报名申请无效,不得参与投标。
申请书(仅供参考)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企业名称)是依照有关法律成立的(企业级别)企业,办公地址:( XX市 XX路 XX号)。现我公司拟参与招标编号为:( XXXX) 号(工程项目名称)。该工程项目由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组织,业主单位为(单位全称)。
兹申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对我公司的合法经营诚实信用度(行贿档案记录)予以查实。
特此申请,敬请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时间: XX年 XX月 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