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黄湾镇钱江村一组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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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4-01-17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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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海宁市黄湾镇钱江村一组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 标项目 海宁市黄湾镇钱江村一组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工程 (项目名称)已 批准建设,招标人 ( 项目业主 ) 为 海宁市黄湾镇钱江股份经济合作社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及上级补助 ( 资金来源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工程位于海宁市黄湾镇钱江村, 主要收集 1 组 30 户农户的生活污水、废水。本工程在农户屋后化粪池、厨房出水口及洗衣板前设置窨井,厨房出水口处窨井设置拦污滤网。管网内设置一定数量的溢流井,污水管管径有 De110 、 De160 、 De200PVC-U 管、 DN250 、 DN300HDPE 双壁波纹管,收集后统一综合收集池。再经格栅井→调节池→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潜流湿地→景观水池→达标排放的工艺流程。工程质量 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一级 B 标准 。

合同估算价为 70 万元。 计划工期为 2014 年 5 月底前完工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 业绩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资格后审要求 ( 类似项目描述 ) 。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4. 投标报名和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 至 2014 年 1 月 22 日 ( 星期六照常报名 ) ,每日上午 9 : 00 时至 11 : 00 时,下午 14 : 00 时至 16 : 00 时 ( 北京时间,下同 ) ,在 海宁市海洲街道金汇大厦 B 座 11 楼 报名,同时洽购招标文件。

4.2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 、报名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报名人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证明其在报名单位就职) 材料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须盖公章。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地点为 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报名成功的投标人应参与该项目投标,如投标人在开标前 3 天未有书面说明(向招标人及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而无故放弃投标的,将按《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准入与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 2011 〕 164 号)文件规定记入不良行为,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含)以上的,将取消其下一个月在我镇的投标资格;一个月内发生五次(含)以上的,将限制其在我镇投标资格三个月,直至清退出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海宁市黄湾镇钱江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宁市黄湾镇钱江 海宁分公司地址 : 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1楼

 

邮 编: 314415 邮 编: 314400

联 系 人:   先生 联 系 人:   女士

电 话: 87955141 电 话: 0573-87238807

传 真: / 传 真: 0573-87239013

2014 年 1 月 16 

附件1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1

有效营业执照

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资质等级证书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

3

流动资金

具有 50 万以上的流动资金可投入本工程。公司财务承诺书

4

企业业绩

2009 年 1 月 1 日 以后竣工的生活污水处理类似工程 1 个及以上 ,业绩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其中,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二者选一,如选择施工合同作为业绩的,合同中所涉及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造价等需由合同中的业主单位书面确认,确认的书面依据附施工合同后。提供的资料应能反映工程规模及造价的证明,如以上资料未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处理方法处理。(提供复印件 )

5

其他

项目班子成员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 (提供复印件)

 

6

没有被限制投标

投标人没有被有关部门限制、暂定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主管部门提供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注:1、所有原件要求投标单位随身携带备查,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查看原件时,可随时提供。

 

注: 评标委员会按以上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每一项进行核查,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对不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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