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京哈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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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3-10-15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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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沪、京哈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京沪、京哈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已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以冀交公路[2013]381号文件批准建设, 招标方案已核准,核准文号为“冀交招核字[ 2013 ]35号”, 项目业主为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通行费收入,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业主100%。招标人为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工程为升级改造京沪高速公路沧州、青县、东光及京哈高速公路玉田、山海关共计5对服务区10套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能力为每小时10立方米,处理工艺为生态基生物接触氧化法。

新建格栅池、调节池、生态基接触氧化池、生物吸附滤池、斜管沉淀池、接触消毒池、污泥池等。利用既有设备间。配置机械格栅、潜水曝气机、污水泵、生态基填料、加药系统、机械控制系统等设备,污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一级A排放标准。

2.2 建设工期:计划于 2013年11月15日开工,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2.3 招标范围: 京沪、京哈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工程 施工。

2.4 标段划分:本项目拟划分为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为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及以上;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 2010年10月1日至今,以工程交工时间为准),独立完成过至少1项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生态基接触氧化工艺(非一体化)污水治理工程,具备足够的技术人员、施工设备、管理能力和财务能力来有效履行合同。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 2013年10月11日至 2013年10月16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7:00时(北京时间,公休、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 持下列资料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输出件)一套(A4幅面,全本复印,逐页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到河北华业招标有限 公司(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6楼)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2)购买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报名的无需提供)和身份证原件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4)能够证明投标人当前资产构成情况的验资报告原件

(5)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0元(含图纸),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下同)为 2013年11月5日 9时30分,投标 人应于当日8时3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石家庄市裕华大酒店七楼会议室(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9-1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同时“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http://www.hebjtt.gov.cn/qlgk)”、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hebeibidding.com.cn)”、“和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网站(http://www.hbgs.com.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

邮     编:050035

地     址: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汾河道81号

电     话:0311-89256056

传     真:0311-89256057

联 系 人:陈   昕

 

招标代理: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

邮     编:050051

地     址: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6层

电     话:0311-67306737

传     真:0311-83021585

联 系 人:谢   谦

     

  附件 1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投标人应提供的当前资产构成情况以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够证明投标人当前资产构成情况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

3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投标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并视为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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