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内河生态修复试点工作承担单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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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3-05-3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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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征集内河生态修复试点工作承担单位的公告

福州市内河综合整治自2011年开展以来,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并荣获全国2012年度人居环境范例奖,但内河水生态的恢复是一个缓慢而长期的过程,一些水动力较差的河道虽经截污治理,但水质依然不尽如人意,因此,我委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准备通过生态修复手段帮助恢复水体生态系统,除臭返清。
第一批选取福州市光明港一支河、瀛洲河、厦坊溪(三盛果岭段)、跃进河(行政中心段)作为试点河道。
现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本次工作,具体如下:
一、综述
1、生态修复是指应用水生动植物、微生物等各类非常规工程措施,使河道水质逐步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
2、报名参选的单位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详第二条)
3、本次工作不属于招投标,凡符合要求的单位都可报名参加,无须编制投标文件,仅需按我委要求递交相应材料即可。(范本附后)
4、每个单位可报名参加上述任意河道的治理工作(可全部报名),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5、因生态修复工作在福州尚属试点,成效未经实践证实,故本次试点工作采取先垫资,有效后全额付款的方式结算。(详第五条)
6、其他不解之处可致电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询问。
二、报名单位条件
1、报名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正规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
2、报名单位必须曾经在国内(不含台湾地区)任一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过类似工作,并于2000年以后成功治理一条500米以上的河道(水质达到地表V类水)并使河道水质稳定保持一年以上。
三、治理时限及目标
1、本次试点工作分为治理期和维持期。其中治理期为3至6个月,维持期为1年以上。
2、治理目标:各类水质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V类水标准及以上。
3、后期目标:要求水质保持稳定,不出现反复。
四、报名及筛选
1、有意向参加的单位可向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报名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即视为正式报名,可直接送达或以快递形式送达。
2、报名后的单位可到实地察看,结合实际编制相应的治理方案,提出报价。如需要一些辅助资料,可向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索取。
3、治理方案中应至少明确提出治理对策、治理期所需时间、治理费用、维持期方案、年度维持费用。
4、参加单位提交治理方案后,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筛选,筛选采用综合评选的方式,筛选结果将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布。原则上四条河道不重复选择同一家实施单位。
5、筛选结果公布后由河道整治建设单位与中选单位签订合同。
五、验收及付款
1、各河道的治理费用及第一年的维持费用由中选单位先行全额垫付,验收达标后一次性全额付清。
2、验收工作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开展。
3、验收方式为治理期结束后,由组织单位随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共至少测定11次水质,第一次为治理期结束后10日内,之后为一年维持期内不定期检测,两次检测期间至少间隔10天。
4、验收标准:
1)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则认定不合格。
2)维持期一年内水质达标率须达到90%以上,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3)连续两次检测水质不达标认定为不合格。
六、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2013年6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20日24时止。(如以快递形式提交报名材料的请务必留意寄达时间)
2、治理方案提交截止时间:2013年6月30日24时止。
3、筛选时间:2013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7日24时止。
4、工程实施时间:2013年8月1日起。
七、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54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邮编:350005
联系电话:(0591)83351021/83312039/83312026
传真:(0591)83312026
联系人:高 尚  刘 超
欢迎各有关单位踊跃参与!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报名表范本

福州市内河生态修复试点工作报名表

单位名称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集内河生态修复试点工作承担单位的公告》,我单位对公告中提出的报名条件、治理目标、时间安排等已了解清楚,对报名、筛选、实施、验收、付款的方式没有异议,愿意参加本次试点工作。

法人代表:(签章)(单位公章)
                      (时间)
成功范例
(可多项) 例:
项目名称:XX河道XXX生物包治理项目
委托单位:XX市XX局(公司)
实施时间:20XX年X月—20XX年X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成功范例项目的前后对比照片(各一张)
3、成功范例项目的前后水质指标对比表。
4、(如有可能,请附上委托单位的证明,非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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