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锤出击绿巨人IPO造假 中介机构不能成为漏网之鱼

   日期:2021-09-14     来源:皮海洲     作者:皮海洲     浏览:1299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发布了对江西绿巨人在IPO过程中财务造假的处罚决定。根据江西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绿巨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完整披...

近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发布了对江西绿巨人在IPO过程中财务造假的处罚决定。根据江西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绿巨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同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还存在虚假记载,一方面以跨期调整项目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另一方面以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方式虚增利润。

为此,江西监管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烈坚、徐涛、曹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陈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而在江西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证监会已于2020年4月29日对绿巨人展开立案调查,同时给予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当时,证监会就认定绿巨人2016-2018年大量更改银行流水对手方名称、摘要、明细账记录;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贷款走账、资金拆借等资金往来情况;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材料采购验收单、领料单缺失,劳务采购未能提供劳务费用明细,未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等。

从江西监管局的处罚来看,其实是无关痛痒的。比如,对绿巨人罚款60万元,对董事长周军罚款30万元,这基本上是挠痒痒了。但这是由于2005年《证券法》处罚不力所造成,实际上,江西监管局所作出的处罚已经是顶格处罚了。如果是按现行《证券法》,顶格处罚就是2000万元了,这会让造假公司有疼痛的感觉。

不过,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2005年《证券法》的不力之处。证监会作出决定,36个月内不受理绿巨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这对于绿巨人这种谋划IPO的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这意味着该公司上市的时间将会大大被推迟。一方面是3年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另一方面即便届时受理了,1年之内能否上市也是一个问题,这意味着绿巨人上市的时间至少被推迟了4年。而推迟了4年之后,绿巨人还是不是原来那个绿巨人就很难说了。而且由于绿巨人财务造假被实锤,谁还敢接手该公司的保荐工作,以及审计工作,这显然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毕竟这种有造假污点的公司再上市,审核上的从严把关是难以避免的。

当然,绿巨人受到处罚甚至被证监会采取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这是IPO财务造假者必须付出的代价。市场为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拍手称好。不过,就IPO造假来说,对发行人的处罚固然是必须的,但有关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也不能成了漏网之鱼。在发行人的IPO造假过程中,这些中介机构,轻则是渎职,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重则是发行人造假的帮凶,甚至是狗头军师。因此,对于发行人在IPO过程中的造假,必须要追究这些中介机构的责任,不能让中介机构逃脱罪责。

实际上,《证券法》是明确规定了这些中介机构的责任的。即便是根据2005年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也明确了对保荐机构的处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而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同样作出了“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也正因如此,为严打IPO财务造假行为,在证监会重拳出击绿巨人IPO财务造假的同时,也有必要依法对绿巨人的保荐机构万联证券以及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处,决不能让绿巨人IPO财务造假的渎职者或帮凶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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